来源:辛集市人民政府2017-12-22 13:38:21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辛政办字〔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次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使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用水户。
第三条 辛集市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以水权额度(144.97m3/亩)为标准,水权额度内按现行农业水价执行,超水权额度用水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0.1元/m3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 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五条 各农业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六条 农业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七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并由土地所在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负责收取。
第八条 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暂未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的,采用“以电折水”的方法计收水费。
第九条 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3.计量设施或“以电折水”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条 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统一票据,并使用“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专用平台。
第十一条 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账、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和年度实际灌溉面积;
2.计量设施或“以电折水”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三条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合作组织依据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缴的加价水费(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的部分)上缴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项用于节水奖励。
第十五条 市、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健全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建立用水管理平台。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账户,实行分村记账。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七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费收缴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 水务部门应对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水费收取、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财政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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