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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柯桥区政府2017-12-22 10:44:41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开展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委办[2017]109号)、《关于印发柯桥区开展服务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现将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于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不包括石油化工、电力生产及供应、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企业。

二、差别化减免

根据经信、发改等部门的综合效益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 A、B、C、D四大类,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适用企业,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和区政府下发的原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8号公告除外)。

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100%;

2.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70%;

3.C类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4.D类企业,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比例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三、不得减免情形

1.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均不列入减免政策的范围。

2.使用土地面积在4亩以下的企业,不列入减免政策的范围。

3.企业闲置部分的土地,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他企业)的土地,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涉及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3)当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中,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型企业;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闲置土地明细及一票否决情形由区地税局向质监、国税、人力社保、国土、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征询。

四、其他方面

1、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评价,结果为可享受减免税的,参与评价的成员企业可享受有关减免,但所属行业须与参与排序的行业一致。

2、C类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柯桥区实施综合效益评价(区委办[2015]81号)后税额标准提高部分。

3、对多行业经营企业,若分行业进行评价,则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判定其分类评价行业及结果,并实施相应减免。

4、房产税的减免政策不参照上述规定。

五、本公告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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