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08-23 10:25:19
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北京市地税局根据通知要求,为规范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报送,将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共8类申报表)予以公告。
二、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哪些变化?
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二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同时废止;三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修订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原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详见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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