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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尖扎县、同仁县、泽库县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来源:青海省国土资源局2017-12-18 10:49:49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根据《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黄南州尖扎县、同仁县、泽库县农村宅基地哪些规定?

根据规定,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严禁超面积、超规模审批宅基地,杜绝在宅基地审批中以男方为准的现象;严禁以建果园看守房的名义,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到农村建房;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

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申请宅基地条件

(一)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转让或赠与他人以及改变住宅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旧宅基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宅基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二)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初步确定建房户,并将讨论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公布期届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

(三)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各地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市(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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