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新区政府网站2017-12-14 11:4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兰州新区房地产去库存,缩短房地产去化周期,打通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转换通道,加快产权转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和国家赋予兰州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要点》中“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重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新区依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和总体规划及整体布局,按照区域成本定价,为促进新区产业集聚发展,稳定产业员工,鼓励技术管理等人员在新区就业,解决其住宿问题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兰州新区规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财政、经发、国土、社保、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兰州新区规建局定期公布兰州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及价格。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兰州新区工作、生活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4平方米。
(二)在兰州新区就业且在兰州新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或兰州新区出城入园企业员工、在新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
第六条 为加快促进新区产业发展,聚集人气,吸引和留住人才,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学历确定其购房面积标准。初级(科员)及以下或大专及以下的可购买90平米以内住房;中级(科级)或本科的可购买120平米以内住房;副高级(副县级)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可购买150平米以内住房,若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标准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结算。
第三章 房屋价格
第七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经适房项目的地理位置、片区地价、片区地价调节系数、容积率和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起始价格。
第八条 兰州新区出让片区地价以2014年公布的价格为基数,考虑市场变动因素,按照每年上浮16%计算,确定2017年出让土地片区地价。
第九条 依据不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起始价格、土地类别价差和税收等因素核定该项目普通商品房参考起始价格。
第十条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起始价格、商品房参考起始价格和楼层调节值(每层10元)核定一房一价表。
第四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可从公示的房源中选购,享受首套房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原则上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经兰州新区规建局审核同意,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完成产权转换后可上市交易。
(二)土地收益金根据购买使用年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差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如下:
1.购买使用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90%缴纳土地收益金;
2.购买使用2年以上不足3年的按80%缴纳土地收益金;
3.购买使用3年以上不足4年的按70%缴纳土地收益金;
4.购买使用4年以上不足5年的按60%缴纳土地收益金;
5.购买使用5年及5年以上的按50%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在兰州新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直接转为完全产权,办理完全产权房屋所有产权证书。
(一)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总价款的1%缴纳。
(二)土地收益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差的60%缴纳。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所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原则上3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金后上市交易。具体如下:
(一)购买使用不足1年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差的30%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购买使用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差的20%补交土地收益金。
(三)购买使用2年以上不足3年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差的的10%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六章 申购程序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需经兰州新区规建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向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开发企业对购房资格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将预审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员名单上报兰州新区规建局,兰州新区规建局联合国土、社保等部门对购房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经兰州新区规建局批复同意的购房人按照申请时间,结合销售楼盘实施方案及缴纳房款时间顺序进行选房,与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九条 购房人持兰州新区规建局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批复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缴纳凭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限产权的不需提供)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兰州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起始日期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均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在兰州新区只能申购一套住房。在新区以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影响在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新区时,须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按本实施办法取得完全产权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及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兰州新区片区地价逐年调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按照此办法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之前兰州新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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