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柞水县政府2017-12-13 16:16:39
关于印发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
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70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柞水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2015年经过“三统一”模式、2016年以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柞水县开展的棚改项目所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柞水县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为柞水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报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审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
(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城投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纳入国家棚改计划。
第六条 审查内容
领导小组会议对棚改项目申报贷款进行审查:
(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
(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财力是否能够支付。
(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与当地水平相吻合。
(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平衡,不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并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
第七条 贷款申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申报贷款额度。
(二)由县棚改办落实相关手续后,逐级申报贷款。所有项目申报贷款资料上报省国开行、市棚改办的同时,抄报市城投公司。
第三章 还款准备
第八条 建立柞水县棚改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制度,按时归集各项目还款本息至县城投公司,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
(一)由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城投公司合同约定在前一年11月底前测算、下达的还款准备金筹集额度,及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力组织、筹措还款准备金。
(二)由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每年按照筹集额度筹集资金,县城投公司及时将筹集资金划入市城投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并在县棚改办备案。
(三)还款准备金由县财政纳入下一年年度财政预算。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来源:
1.本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每笔土地出让完毕,由县国土局计算、县财政局将10%收益划入县城投公司还款准备金专户,达到年度筹集额度后剩余金额可自主使用);
2.县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将该年度的归集项目本息差额部分纳入当年预算。
(四)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
2.项目的安置房差价收入;
3.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收入按照“封闭运行、全额归集”的要求进行管理。项目收入可用于项目动态还款或用于其他土地地块滚动开发。如收入用于项目动态还款,县财政将收入划转至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用于提前归还贷款。如用于其他土地地块滚动开发,需形成具体的操作方案,操作方案报县政府和人大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滚动开发所产生收益需按照本办法要求“封闭运行、全额归集”,进入还款准备金专户。
第四章 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九条 落实各方责任。县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县棚改办: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主管协调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落实全县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级的支持资金,落实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对本县除开行贷款棚改项目以外土地出让收益10%部分不足以偿还国开行贷款的部分予以补足。指导和监管各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使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至棚改项目用于国开行贷款偿还。
(三)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四)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初设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规划方案。
(五)县国土局: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利用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国开行还款准备金筹集,办理棚户区土地项目审批手续。
(六)县城投公司: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资金回收与使用,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回收,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将全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2015年及以前项目纳入债务系统),并在年度对收入及支出平衡执行情况报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自身收益管理
(一)腾空土地:县棚改办腾空各棚改项目用地后,由县国土局统一收储监管,在县棚改办与住建局确定项目区土地分区用途和规划前提下,县国土局按既定的规划设置条件,组织公开出让或划拨,出让收入和有偿划拨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县财政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足额将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划转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城投公司转入市城投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配套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棚改项目所涉及的配套设施在贷款申报时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市城投与县棚改办签订监管协议,并向县房管局备案,建成销售、租赁时,需征得市城投公司同意,所有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由项目主体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足额将收入划转至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城投公司转入市城投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2014年至2016年棚改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收益核对,并签订监管协议;2017年及以后的棚改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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