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坪县政府2018-01-15 15:39:51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一河两岸(小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镇坪县一河两岸(小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美丽富裕新镇坪,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0〕13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镇政发〔2016〕14号)的规定,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征收的范围为一河两岸棚户区(南江二桥至南江三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林木的补偿安置使用本方案。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下明确签订合同责任主体,国土、住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司法、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本方案中征收人为棚改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或委托的相关单位。由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承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一河两岸棚户区(南江二桥至南江三桥)棚户区地段进行改建的需要,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
第五条 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征收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召开情况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及时公布。
第六条 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实施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为依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房屋分类、定级及需要重新调查、登记、测算建筑面积的,应由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绘规范标准,对其房屋结构类型、装饰装修情况、完损等级进行综合调查;征收房屋面积以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订立安置补偿协议。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含有未在房屋产权证登记但实际存在的公摊面积的,其公摊面积参照房屋使用面积征收标准等价征收。
沿城市道路一层的临街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按确定的经营面积,根据房屋所在区域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的征收补偿。租赁商户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协商解决,征收单位不再另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本方案相关产权调换房屋标准,选择调换政府提供的党校保障房、文彩保障房及其他棚改安置房,如被征收人放弃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也可选择经政府审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准现房或现房。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比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比例执行:按建筑面积1:1.2 进行调换,该调换建筑面积以室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含公摊面积。其中,对砖混结构房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对砖木(砖瓦)结构的房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乘以0.65的比例核算,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乘以0.45比例核算。
(2)经营用房(临街商铺)产权调换房屋比例
对被征收人经营用房(临街商铺)所在区域,属于城市主道路一层的临街门市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按同等建筑面积调换经营性门面房,调换后经营性门面房面积,不包含原有门面房公摊面积,以拆迁工作组现场对门面房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房屋建设有车库的,车库不予以产权调换,采用现金征收方式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面积按照1:1.2标准计算后不符的,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①调换后建筑面积小于1:1.2的置换面积时,对调换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调换房屋市场价现金补偿。如:被征收人房屋原有100 m2,按照1:1.2补偿标准,需调换面积为120 m2房屋,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为110 m2,剩余不足部分为10 m2,该不足部分面积按照市场价予以补偿。
②置换后面积大于1:1.2的置换面积时,被征收人需补齐多余部分的房屋购置费用,费用标准为该房屋市场价优惠10%。(如被征收人房屋原有100 m2,按照1:1.2补偿标准,需调换面积为120 m2房屋,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为130 m2,超出部分为10 m2,该超出部分面积按照市场价优惠10%由被征收人补齐房屋购置费用。但被征收人所选定的户型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的50%。)
(二)征收房屋面积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房屋装修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被征收人宅基地补偿标准参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0〕13号)文件和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镇政发〔2016〕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为国有资产的县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收回,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按照市场标准评估定价。
(三)零星树木补偿:
果树(初果期):150元/株,(盛果期):300元/株;经济树:胸径10cm:300元/株,胸径20cm:600元/株,胸径30cm以上(含30cm):900元/株;其他杂树:胸径10cm:50元/株,胸径20cm:100元/株,胸径30cm以上(含30cm):150元/株。
(四)其它:
围墙:180元/m2;绿化花坛:50元/m2;水泥地面:60元/m2;石坎:浆砌220元/m3,干砌180元/m3;电杆:500元/根;塑料管10元/m;入户动力电路:1000元/户;混凝土连户路:70元/m2。
(五)附属用房(主体房屋外建设的车库、储藏室、厨房等)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现金补偿 。
(六)办公用房拆迁补偿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用房需要拆迁的,由单位自行搬离并交付征收补偿工作组,本次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费或装修费用,若办公用房不够的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或者以市场租赁的方式进行。
(七)特殊拆迁补偿
镇坪县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线局、广电网络公司的通讯线路,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公司的供电线路和天然气管道等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通过对上争取项目解决,城关镇政府负责协调。
(八)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的拆除。对本方案发出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未列入以上项目补偿标准的,由征收组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四章 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及补助
第八条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等依照本方案补偿标准及征收人员现场评估认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房屋面积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补助费低于8000元/年的,按照8000元/年给予补助。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1.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经营性用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次搬家补助费,每次2000元/户,搬家补助费共计4000元/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不再另行补助搬家过程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产权置换经营性用房停止经营期损失补偿。停业补偿按征收本年度出租合同实际发生的租金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30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搬迁奖励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搬迁奖励政策:
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工作人员完成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装修等登记测量工作,被征收人3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参加第一次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房屋分配会议并现场选定房屋;在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参加第二次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房屋分配会议并现场选定房屋;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由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定期召开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房屋分配会议进行房屋分配。交付房屋时间以签订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征收协议后,征收方应及时履行协议内容,被征收方须按照征收协议要求时限限时腾退,土地由征收方全权使用。
第十四条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拆迁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由住建、国土、城关等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影响征收拆迁工作的进行,其补偿费暂不拨付。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镇坪县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镇坪县一河两岸(小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镇政发〔2017〕12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住建、国土、城关镇等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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