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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靖边县政府2018-04-10 10:00:44

为切实改善民生路棚户区及周边群众生活环境,靖边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和征收与补偿方案。其中方位包括东至南大街,西至林荫路,南至:西南头王建军南墙根、东南头康勇南墙根;北至:西北头郭仲豹北墙根,东北头马连彪北墙根;东西420.44米,南北(四排宅院)共70米,占地面积29570.8平方米(约44.4亩);总计征收宅院71院,涉及住户183户,征收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

靖政发〔2018〕3号

为切实推进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东至南大街,西至林荫路,南至:西南头王建军南墙根、东南头康勇南墙根;北至:西北头郭仲豹北墙根,东北头马连彪北墙根;东西420.44米,南北(四排宅院)共70米,占地面积29570.8平方米(约44.4亩);征收宅院71院,涉及住户183户,征收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及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由县监察局进行全程监督。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为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签订协议之日起7天内,所涉及的户主须将房屋腾空。

三、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附件

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民生路棚户区及周边群众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县城南部片区市政公共设施,实现新老城区的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打通县城南部片区消防通道,破解靖边二中、靖边一小、靖边县幼儿园及其附近交通拥堵难题,方便接送学生及周边群众出行,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品位,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东至南大街,西至林荫路,南至:西南头王建军南墙根、东南头康勇南墙根;北至:西北头郭仲豹北墙根,东北头马连彪北墙根;东西420.44米,南北(四排宅院)共70米,占地面积29570.8平方米(约44.4亩);总计征收宅院71院,涉及住户183户,征收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及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由县监察局进行全程监督。本决定发布后,自2018年2月22日工作人员正式进场起,45日内为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签订协议之日起7天内,所涉及的户主须将房屋腾空。

三、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由被征收户与县征收办共同选定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棚户区改造房屋内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该范围内土地使用价格。通过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的土地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评估的价格确定为:

(1)临南大街两户商业用地价格247万元/亩(3705元/㎡);

(2)临林荫路四户商业用地价格245万元/亩(3675元/㎡);

(3)临大巷住宅用地18院土地价格175万元/亩(2625元/㎡);

(4)临小巷(腹地)住宅用地47院土地价格165万元/亩(2475元/㎡);

(5)集体土地在国土价格基础上每亩下调5万元。

2.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户可以在以下两项安置方式中选择一项:

1.安置在西新区阳光家园6—7层政府复式安置楼内(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

2.安置在民生路北侧的和庭家芳、长城路东侧的长龙新苑、西侧的红枫苑、西新区的丽景花园、公安局南侧盛景华庭内,购买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优惠5%。

(三)由住宅用地变商业用地后就地安置(产权调换)

本次就地安置不再采用长城路、人民路等BOT开发融资模式(即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所开发出来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开发、转让、出售),县政府在此项目中不获取任何商业利益,更多的让利拆迁户,采用市政道路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商业用地由全体被征收户共同开发的模式就地安置(即全体被征收户实为开发商),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由参与就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共同代征。被征收户的固定建筑物、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政发〔2017〕4号)标准进行补偿;民生路控制红线(25米)外,两侧开发出来的商业用地,由全体被征收户按现有宅院面积,按比例分配商业开发用地,由县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设计街景规划,被征收户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可自行建设商业楼,并享受减免县本级相关规费的优惠政策。县国土、住建、张家畔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办理被征收户的建房手续。

该棚户区内的违章建筑户,如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到位的,建筑物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政发〔2017〕4号)给予补偿,土地按照该地块土地征收价格予以补偿或就地安置;逾期不签署协议或拆除不到位的,则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章建筑户自行承担。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按照相关规定,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

五、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户,安置面积测量后互相结清产权置换房屋差价,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产权置换工作。

六、过渡方式及期限

选择产权置换和就地安置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年的过渡费,过渡期间自行解决住房,过渡费按照现有住房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搬迁费用

被征收户搬迁时,根据其搬迁数量的多少,给予每户3000元—5000元不等的搬迁补偿费。

八、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一)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如下奖励:

1.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前1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10%的奖励(每院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的16—3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6%的奖励(每院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的36-4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3%的奖励(每院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超出签约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按照协议要求每提前搬迁一天,每户奖励1000元。

九、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拒绝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违约责任,处以所征收房屋和附属物补偿总额5%的违约金。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户须按时限要求将房屋腾空,交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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