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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12-12 11:16:38

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监察等部门上下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县区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征地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国家、省、市、县(区)项目的隶属关系,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等进行征前告知和听证。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县(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参保信息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

第八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参保人应当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2)参保人员花名册;

(3)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费用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省级承担70%,项目用地在崆峒区境内的,由市政府和区政府分别承担15%;项目用地在泾川、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境内的由土地所属县政府承担30%。属市、县(区)项目,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市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县(区)级项目由县(区)级政府负责筹集。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政府负责缴纳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程度分档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原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政府负责缴纳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县(区)政府审核后的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县(区)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县(区)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建立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七章 基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财务核算分析和收支稽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09年印发的《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平政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已按《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征地且仍在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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