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2-07 15:21:52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农村拆迁也是不可避免。那么在长春德惠市的农村宅基地征收有哪些人是可获得补偿的?如果村民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又该怎么处理补偿问题呢?
根据《德惠市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类型:
1.户籍所在地是本村的居民。
2.经依法批准已建成房屋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本村居民。
3.依法继承父母在农村房屋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4.依法受赠赠予人在农村房屋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5.1994年1月《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已购买农村宅基地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征收农村宅基地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补偿依据。
村民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按1997年土地调整时分地台帐为准。
2.村屯中涉及村民户籍的问题,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3.村屯中一户多宅情况按“一户一宅”执行。
附:
德惠市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行政区域内征收的农村宅基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类型:
1.户籍所在地是本村的居民。
2.经依法批准已建成房屋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本村居民。
3.依法继承父母在农村房屋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4.依法受赠赠予人在农村房屋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5.1994年1月《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已购买农村宅基地的非本村居民或城镇职工。
三、征收农村宅基地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补偿依据。
四、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作为补偿的计(估)价时点。
五、征地补偿费补偿分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09〕28号)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府发〔2010〕28号)执行。
六、村民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计算,超出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七、村民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按1997年土地调整时分地台帐为准。
2.村屯中涉及村民户籍的问题,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3.村屯中一户多宅情况按“一户一宅”执行。
八、宅基地以外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书标注或合法承包合同标明的为准。
其它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评估确认补偿标准。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
3.拟征地通知发布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林木、苗木和新建的温室、大棚等附着物。
4.在宅基地上建造与其用途不符的温室、大棚等地上附着物。
十、法律责任:
从事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违法强制征收、暴力征收农村宅基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截留、侵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的,其证明文件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的,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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