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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78号)

来源:镇江市政府2017-10-20 10:37:49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机制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总体思路。大力提升发展热度,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战略,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为抓手,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条  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省领先,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完成,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主体多元的投融资新格局

第三条  健全全市分级财政投入体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县级负责、省市以上给予适当补助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一是对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的机制。二是对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立以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的机制。三是对农村供电、电信、广电网络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对茅山老区等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的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经信委等)

第四条  完善全市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原则,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投资的重点领域。统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10%等各类资金,加大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发挥规划统领作用,多层次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形成合力,重点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农委、住建局、发改委等)

第五条  优化政府投资支持方式。编制全市2017—2020年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据此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一是加快推出一批适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示范带动项目,探索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按比例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内,统筹本地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债券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市场化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项目收益权质押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四是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与特色小镇、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开发和建设的合作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等)

第六条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机制,建立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实行PPP合同管理,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和鼓励各地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经信委等)

第七条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采取直接补助、补助原材料、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积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特别是从本地区走出去的能人、组织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二是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并且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三是进一步推进全市“百村万户达新标”行动和结对挂钩等帮扶机制。支持茅山老区等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农委、水利局、住建局等)

第八条  加大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建立政银社企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一是向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推介重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领域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二是重点引导农业银行、农商行因地制宜创新发展适合农村事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三是鼓励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的融资能力。四是探索保险资金利用模式,积极引导保险资金直接对接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五是探索土地金融创新,试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源使用权、预期收益权“四权”等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六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做大做强地方农商行,组建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类金融机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镇江分行、农业银行镇江分行、镇江农商行等)

三、完善市场运作的建设管护机制

第九条  健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定编定岗。通过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吸引专业企业、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等参与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强化考核评估,建立专业高效的“建养一体化”模式。鼓励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措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等)

第十条  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一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设施,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二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鼓励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三是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农村供水设施的经营管理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专门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或者通过招投标择优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按独立供水单位分别成立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市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等)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创新。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一是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择优资信好、投融资能力强且有从事城乡水环境治理专业能力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项目总承包、PPP模式等多种形式,强化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护、一体化推进。二是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分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健全适合当地 “户分类投放、组保洁清理、村分拣收集、镇回收转运、县(市、区)生态处理”的分类收集处理体系。三是探索建立县乡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户适当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制度,健全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垃圾收集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等公共服务。(市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

第十二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长效机制。整合职能,统筹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涉农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贴息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考核评估。(市农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局、发改委等)

第十三条  完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按照《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多部门参与,邀请第三方机构参加的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

四、健全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一是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二是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水价政策。区域供水向农村延伸的乡镇以下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三是单个行政村或者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为减轻农村居民用水负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补贴。(市住建局、水利局、物价局)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市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完善其他定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互联网十”提供有力支撑。(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快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统筹农村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基础设施向镇村延伸,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市住建局、规划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主动建立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根据本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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