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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区关于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处置的试点试行意见

来源:黄岛区人民政府2017-11-29 10:49:46

青岛黄岛区关于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处置的试点试行意见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黄岛区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做好社区维稳及矛盾化解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试点试行意见。

一、处置原则

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原则,先行在薛家岛、辛安、隐珠三个街道办事处试点,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全区实施。

二、处置范围及销售对象

纳入处置范围的剩余房屋是指村居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后剩余住宅房源。剩余房屋面向社会组织销售,购房人须满足青岛市有关购房政策规定条件。

三、处置程序

(一)房源摸底汇总。区城建部门负责对全区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项目及数量进行摸底,并对各镇、街道(园区)提报数据进行汇总。

(二)明确组织方式。各镇、街道(园区)可按程序自行组织销售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也可依法依规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对剩余房屋进行资产托管处置,具体事宜由各镇、街道(园区)与委托企业协议约定。

(三)确定销售价格。各镇、街道(园区)或其委托的资产托管处置企业,按规定抽取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房屋销售价格组织评估,最终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段同区域周边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剩余房屋销售价格,每套房屋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浮动确定。本村居改造区域内居民购买的,可考虑按一定比例适当下浮房屋销售价格。出让用地且能纳入网签的剩余房屋,销售价格须报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四)制定销售处置方案。各镇、街道(园区)针对具体村居改造项目制定详细销售方案,包含销售价格、购买对象、自行销售或托管处置组织方式、房款收缴等方面,经上报区政府有关工作专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园区)需将销售方案、与委托托管处置企业协议报区城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五)签订销售合同。由试点单位制定剩余房屋销售合同文本并报区城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房款缴纳、交付时限、上市交易规定及相关权利义务。

(六)销售结果备案。试点单位须将剩余房屋购房人、购买房屋坐落、房屋面积、单价及总房款、合同编号等明细报区城建、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销售收入及用途

剩余房屋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镇、街道(园区)收取的售房款须设专户储存,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专项列支。销售收入用于支付村居改造项目各项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剩余房屋销售收入原则上优先用于解决本项目村居改造相关费用支出,收入不足不能解决的,利用本镇、街道(园区)区域内其它项目剩余房屋销售收入解决;收入盈余的,优先用于本镇、街道(园区)其他村居改造相关费用支出后,再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五、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剩余房屋一般为划拨供应的住宅用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上市交易年限限制、交纳土地收益等内容。剩余房屋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须按照届时成交价格的1%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再次上市交易不需交纳土地收益。其他税费按二手房出售有关规定缴纳。

六、有关要求

(一)村居改造安置后剩余房屋处置工作政策性强,各镇、街道(园区)须如实上报剩余房屋数量,不得擅自处置,销售收入按规定使用,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严肃追责。区城建、国土房管、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二)剩余房屋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做好售后管理工作,与所在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各镇、街道(园区)须向购房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特别是剩余房屋用地性质、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及交纳土地收益等事宜。如遇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试点试行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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