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2017-11-21 17:20:08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府办发〔2016〕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9月5日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实施。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局、征收办、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土地征收需要,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土地征收并交付土地,征收土地范围的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并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5日。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公信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随机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勘测评估。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进行评估。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协议,拒绝腾房交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评估公司进行勘测丈量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拒绝入户勘测丈量的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经评估公示后,被征收人依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拒绝腾房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九条 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调整标准的通知》(瑞府办发〔2015〕163号)执行。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7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房屋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5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房屋450元/平方米。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含基础、圈梁、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它构筑物及附属物)、水电线路、木制门窗等。对有外墙贴瓷砖或墙漆、地面贴瓷砖、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装饰的房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饰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单位用房、企业用房不予土地安置,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2)征收主体房屋宅基地按4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宅基地安置方式
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限期建成。集中安置地点为征地时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外安置区(具体地点根据征地时安置区规划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在集中规划安置点内选择宅基地安置,实行先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先选择宅基地位置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再确定腾空交房顺序号,将签订协议顺序号与腾空交房顺序号相加,正式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并列的,按谁先腾空交房谁先选宅基地的原则。项目征迁时间内分阶段按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内选宅基地,不在约定时间内选宅基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确定选宅基地顺序号。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的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安置地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安置:2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的户型;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的户型;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安置120平方米的户型。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面积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安置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剩余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区的征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成本单价与征收人结算。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600元,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发放两次。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发放(过渡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标准为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240元,低于240元的按240元发放。过渡期限为24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标准增付50%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地为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一)证件载明经营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二)利用住房经营的,在征收决定前2年连续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依法纳税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第四章 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奖励优惠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地相关手续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费用按就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水、电、电话、网络迁移只收取材料费用。
(三)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被征收家庭主体房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它住房的住房困难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经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及住房情况认定后,按60平方米予以安置宅基地,超安置部分按安置区的征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成本单价结算。
(五)实行房屋征收进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进度奖励。奖励标准为: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六)实行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七)实行弃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并书面同意对征收的房屋不自行拆除墙体、瓦面、门窗、木料等不可移动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弃房补助。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给予6元/平方米补助,砖木、砖混、框架结构房屋均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
(八)实行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的,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能同时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再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两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人收回。只对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办证补助,对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补助。
征收附属房(含猪、牛栏、厕所)、单位及公益事业用房不享受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土地和房屋建筑合法性认定。
(一)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有合法证件的,按证件载明进行认定。无合法证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管局、城建局、征收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认定为违章建筑或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对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到位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可以给予适当助拆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简易棚60元/平方米、房屋170元/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
(二)合法取得且有土地使用证但无建设物的宅基地(含房基础),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基础、圈梁按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若已婚,还需带上结婚证),被征收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
(二)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依法追究其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五)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六)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依法将被征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房屋未拆除到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负责拆除到位;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征收到位。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全部结束后,《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瑞府办发〔2013〕143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市各单位。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4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2 | 沼气池 | 座 | 980 | 包括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3 | 土围墙 | 米 | 36 | ||
4 | 石、砖围墙 | 米 | 130 | ||
5 | 砖砌体 | 立方米 | 180 | ||
6 | 石砌体 | 立方米 | 160 | ||
7 | 手压井(机钻井) | 口 | 980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 |
8 | 村庄公用水井 | 口 | 366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9 | 家用柴、煤灶(固定砌筑) | 砖砌、水泥面层 | 口 | 700 | 有两个灶口的另补200元。 |
砖砌、瓷砖面层 | 口 | 1000 | |||
土砖砌、石灰面层 | 口 | 500 | |||
10 | 石板材灶台 | 米 | 150 | 含洗菜盆、水龙头、柜门等。 | |
11 | 猪(牛)栏、厕所 | 平方米 | 125 | ||
12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40 | ||
13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25 | ||
14 | 化粪池 | 二级 | 座 | 600 | |
三级 | 座 | 1000 | |||
15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80 | ||
16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25 | ||
17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16 | ||
18 |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 平方米 | 6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补10元。 | |
19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8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20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2 | 按长度计算。 | |
21 | 砖砌暗沟 | 米 | 48 | 按长度计算。 | |
22 | 片石护坡(堡坎) | 米 | 105 | ||
23 | 砖砌护坡(堡坎) | 米 | 120 | ||
24 | 暗砼涵管 | 米 | 32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25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钢棚 | 平方米 | 85 | 未围合 | ||
26 | 110 |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对有利用砖砌体围合的,另对其砖砌体按标准给予补偿。 | |||
27 | 天然气立户费 | 户 | 2500 | ||
28 | 电立户费 | 户 | 750 | ||
29 | 自来水立户费 | 户 | 824 | ||
30 | 宽带迁移费 | 户 | 8 | ||
31 | 电话迁移费 | 户 | 8 | ||
32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20 | ||
33 | 油烟机拆装费 | 台 | 100 | ||
34 | 空调拆装费 | 柜机 | 台 | 200 | |
挂机 | 台 | 150 | |||
35 | 热水器迁移 | 太阳能 | 台 | 260 | |
电、空气能 | 台 | 150 |
附:瑞金,江西省直管县级市,位于江西省东南部,赣州市东部,武夷山脉南段西麓,赣江东源贡水上游。东界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南邻会昌县,西连于都县,北接宁都县,东北毗石城县。总面积2448平方千米,2016年末户籍人口703778人。
瑞金是一个红色与绿色并存的城市。瑞金是红色故都、共和国摇篮、苏区时期党中央驻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诞生地、云石山中央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出发地等,是全国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是中国红色旅游城市。2011年4月在第三届中国县镇绿色发展论坛上被评为“中国绿色名县”,瑞金市作为江西省唯一获评县市入选。2014年5月27日,瑞金市列入江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7月,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复,瑞金共和国摇篮景区成为江西第七、赣州首个5A级旅游景区。8月,国务院同意将瑞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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