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新田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5:36:30

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及征地工作中的协调、矛盾纠纷的调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项目征收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国土、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且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外来落户人员)。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地时有独立户主(户口本)并依法享有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该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散迁建安置。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收报批,发布征收公告。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拨付征收补偿款。

(七)腾地、腾房。

第八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或送达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地类、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住建、房产、公安、食工质监、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自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供水供电手续;

(九)其他有碍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征收单位应根据拟定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入户调查情况,计算出征收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征收实施前足额拨付到项目征收单位在财政开设的指定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对象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人社、住建、国土、房产及乡镇、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经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及时搬迁腾地的,按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3.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每人再安排4万元购房补贴

(二)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90㎡、110㎡、140㎡、160㎡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二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三套。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再超过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5.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6.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7.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组织调整。

(一)集中迁建安置。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征收单位按80㎡、110㎡、140㎡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经有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安置对象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1人)。

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口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因结婚、出生等原因发生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安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将住房出租的,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利用合法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县旅游、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住建、国土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二十六条  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住建和国土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理阻挠和破坏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