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2017-11-16 10:41:02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渤海大厦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
联系电话:5299621
单位地址:运河区浮阳南大道68号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012室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渤海大厦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核心商业区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渤海大厦片区房屋调查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为渤海大厦片区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沧规函字[2017]161号批复的征收范围:北至新华路、南至规划路、东至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东箭道胡同。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待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预征收区域内选取了两处具有代表性的标本房屋,委托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两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为预评估价格,其结果为:
1、房屋所有权证号沧单字9858号渤海大厦,每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格为9540元;
2、房屋所有权证号6618纺织品楼,每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格966元,其所在地块沧运国[2009]第0038号土地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5960元。
五、房屋认定
(一)对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对已办理国有土地转让审批,已缴纳契税,未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合法土地予以认定,并对受转让人给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在合法建筑外私自扩建、接建的附属建筑为违章建筑,不予认定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省、市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征收办提供报名的符合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结算。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等。
1、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及其装饰装修补偿: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搬迁费补偿:设备设施、物资等搬迁费用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它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
3、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期限为6个月。
4、附属物补偿: 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八、奖励和补助
(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5%的奖励。
(二)对2011年10月19日综合治理前建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附属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助。
九、相关规定
1、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有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
3、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房屋或土地,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没有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毛地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有房屋和土地权属人尚未补偿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5、涉及单位房屋征收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权属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权属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对营业执照吊销,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进驻的企业,由清算组或清算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证明权属文件收回。
6、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协议后不搬迁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二О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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