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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方案

来源:贵安新区办公室2017-11-15 11:13:35

贵安新区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及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服务,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运用好“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政策,实现发展带动扶贫、帮扶助力扶贫、精准保障扶贫、制度衔接扶贫,夯实新区率先同步建设小康社会基础;坚持精准扶贫,突出机制创新,通过有效实施贫困“特惠贷”等措施,切实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的资金困难,稳定实现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二、实施内容

(一)贷款对象:凡直管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均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辖区信用联社申请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精准扶贫“特惠贷”贷款。

(二)贷款额度:根据新区“1+10”配套文件中“特惠贷”的相关规定,为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限内的“特惠贷”贷款,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可根据实际降低贷款额度),由新区财政出资500万元为特惠金融信用贷款建立风险补偿金。

(三)贷款用途:用于发展产业,或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应优先用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加工业和其他创收项目方可申请贷款。

(四)贷款审核: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村级审核贷款贫困户贫困状况,“四有人员”(有小轿车、有商品房、有工商注册、有财政供养人员)不能享受“特惠贷”相关政策;驻村工作组审核贫困户贷款用途并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管,当农户贷款用途发生改变时,农户应当告知审核签字负责人,向信用社备案,并作出按时还款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特惠贷”的发放;金融部门(信用社、农商行)负责完善“特惠贷”相关手续,以及贷款发放、还贷、信用监管;“特惠贷”贷款利息实行农户先付后贴,按照有关约定按季度进行贴息。

(五)贷款利率:对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特惠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支农再贷款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六)贴息资金来源:新区扶贫办每年从“因素法”客观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10%的资金,按照“特惠贷”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足额贴息,不足部分由财政增加专项预算解决。

(七)放款方式:“特惠贷”可根据借款人借款期限、还款能力及现金流动情况,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灵活还款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三、实施时间

2017年至2019年(扶贫贴息日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一)农户填写《贵安新区精准扶贫“特惠贷”贷款申请表》,并就贷款用途作出承诺。

(二)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第一书记、驻村干部负责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扶贫部门;乡(镇)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用途报当地“特惠贷”实施金融部门,并报新区扶贫办备案;贷款人持贷款申请表、二代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折(卡)前往乡(镇)“特惠贷”实施金融部门申请办理贷款。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对贫困户将贷款用于自主发展的要出具评估意见,作为贷款申请审查的依据,严禁将“特惠贷”贷款进行非法投融资活动。

(三)乡(镇)“特惠贷”实施金融部门对贫困农户申请的贷款,要优先放贷,并完善“特惠贷”相关手续,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履行季度监管、通报、季度贴息申报责任,贴息资金到位后转入贫困户存折(卡)中。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新区设立5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每年度按照“因素法”专项扶贫资金的10%作为“特惠贷”专项资金,按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滚动使用。(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农水局(扶贫办))

(二)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当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惠贷”贷款到期或发现风险时,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发生的代偿补偿金由新区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分摊80%,信用联社(农商行)分摊20%。当“特惠贷”借款人还贷发生风险或贷款用途发生变更时,信用联社有权冻结账户,并由村支两委、村监委会、“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配合信用社(农商行)负责追回;当同一个村出现2户(含)以上“特惠贷”贷款户违约时,信用社(农商行)应立即停止发放该村“特惠贷”信贷业务,由村支两委、“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分别写出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管区各乡镇)

(三)提高“特惠贷”信贷总量。精准“特惠贷”是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在贫困地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贫困农户融资成本的政策,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增加本级信用社支农再贷款额度,提高信用社发放“特惠贷”信贷总量。(牵头单位: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严格执行“特惠贷”政策。一是放低准入条件。不得随意设置或擅自提高贫困户贷款条件,对贫困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一次核定”即指凡进入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户,只要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贷款,即可以享受“特惠贷”政策)。二是严格办理程序。小额扶贫“特惠贷”贴息资金分配到村量化到户,实行村财乡管、乡级报账,执行“(资金)量化到户、(农信、扶贫)对比确认、(贴息资金)直拨到户(存折或卡)、专户扣除(利息)”的程序。三是推进银企合作。创新“特惠贷”使用模式,确保“特惠贷”资金安全。可委托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中使用贫困户“特惠贷”资金(需签订相关协议),保障贫困户收益,保证资金安全。(牵头单位: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责任单位:直管区各乡镇)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新区扶贫办、各乡(镇)要及时宣传国家、省和新区有关精准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特色产业发展路径,大力拓宽群众增收渠道,确保贫困户“特惠贷”小额信用贷款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二)加强组织领导。新区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精准扶贫“特惠贷”工作的指导,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监督保障。新区扶贫、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定期对精准扶贫“特惠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处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截留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跟踪管理,一经发现“特惠贷”贷款资金用于参与非法集资或民间高利贷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限期收回贷款本金和贴息补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细化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精准扶贫“特惠贷”工作。各行政村村支两委要对农户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核和甄别,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贷款农户贷款用途与贷款承诺发生偏移时,要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备案,配合金融机构跟进监管。因未及时告知,导致贷款未能收回的要写出说明。超过2户违约导致贷款未能收回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参与农户贷款的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管,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约贷款未能收回的要写出说明,发生2户以上违约造成贷款未能收回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对享受“特惠贷”农户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包括贫困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金融(信用社、农商行)机构要严格完善手续,对放贷情况实施监管,每季度定期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报新区扶贫办备案。当贷款农户还款发生风险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立即督促贷款农户改正,需通过风险保证金偿还时,必须经乡镇财政分局(财政所)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新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设立500万“特惠贷”风险补偿基金,并联合“特惠贷”实施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的监管;新区扶贫办至少每季度对贷款贫困户贷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督查,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五)落实补偿机制。临近还款期限时,金融(信用社、农商行)机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农户下发还款提示(通知)。还款期限到期后,由于贫困户产业发展导致项目亏损无力还款,需使用补偿金代付时,由新区扶贫办、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金融(信用社、农商行)机构、村支两委及驻村工作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贫困户发展的产业进行评估,符合代偿条件的方可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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