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道县人民政府2017-11-15 09:34:44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道政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农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道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联合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努力做好全县农民工工资资保障工作。
二、规范用工管理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实名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营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监理应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委、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开设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保障金。凡在我县承担建筑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含装饰业,下同)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比例将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即:建筑企业、建设单位上年度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其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招投标项目以中标价为准,按规定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以合同价为准,下同)的2%缴存首付保障金;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上年度有一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其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6%缴存首付保障金;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上年度均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其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12%缴存首付保障金。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行为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制度。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主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再定比例,向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包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提高其担保额度。
3、全面落实银行定期代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大力推广由总包企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
4、加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严格按三方协议承担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严格保障金支取。建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需要支取保障金时,开户银行应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支取通知和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任何支出或提现。开户银行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格,并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明确保障金先行支付情形。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可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程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7、实行保障金动态缴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及时补足保障金。
8、确保公开透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将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等情况公示60天。公示结束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按有关程序连本带息取回其预缴的保障金或余额。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行为
1、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住房城乡建设、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县公安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提早介入,依法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加快全县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道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新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
3、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县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发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1、落实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末结清的再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每年8月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督查。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投诉举报,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处理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参与协调处理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结算纠纷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县工业园管委会、交通、水利、移民、农开办等部门参与本行业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所监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所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县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对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4、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自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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