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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石楼县人民政府2018-03-30 15:20:05

石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县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争创“无欠薪”城市,顺利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要全面推进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治理欠薪工作实施办法,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煤炭、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基本要求

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追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企业是欠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欠薪问题全面负责,坚持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承诺制,自觉履行源头治理欠薪的各项职责。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要坚决杜绝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及违法施工等行为,凡查实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追究审批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问题负总责,承担日常监管和首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谁解决”的原则,牵头处理本行业的欠薪问题。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人社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工资、管工程必须管工资、管项目必须管工资的原则,细化分解欠薪监管责任,健全治理欠薪监管责任体系,把每个企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明确到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

三、完善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三)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把关,把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的条件之一予以审核。煤炭、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审批开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在全额预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施工,没有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施工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勒令停工,待补缴工资保证金后再行开工。各项目主管部门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工程竣工后,持竣工报告向人社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五)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六)实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七)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八)设立维权公示牌制度。

1、悬挂位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维权公示牌。

2、公示内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基本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资专管员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公示栏。

3、公示牌规格。与工程(项目)规划、施工公示牌大小一致。

四、强化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要督促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市级联动处理平台及县级指挥中心建设,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四)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要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五、健全拖欠工资惩戒机制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县乡均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开展“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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