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2017-11-06 09:58:50
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象政办发〔2017〕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来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具有合法用人资质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进场施工农民工用工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用工施工的直接管理责任以及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包代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鼓励用工单位将一部分技能水平较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劳务企业发展。(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用工单位要按月将用工情况向用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当在进场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承诺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通过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的方式,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非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办法,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有依法保障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办理解决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农民工欠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牵头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负责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欠薪案件;建设施工企业承担本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零工、杂工等用工周期短的工种,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督,将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县人社局、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2%-3%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将工资准备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按月支付人工费用。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每月按照工程进度款30%的比例优先按时足额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负责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用账户变动情况。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县人社局、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现有五大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三方监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规范到位的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等优惠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要提高缴存比例。跨地区重大交通、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按照建设单位属地有关规定执行。(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并规范使用程序。建立健全应急周转金使用报告(备案)、结算及垫付资金追还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欠薪案件高发年度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以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应急兜底作用。在发生用工单位确实无能力及时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应当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工资款等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相关拖欠工资企业和机构法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机构法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投融资、信用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源头监管力度
(一)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督。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要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规定额度预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不得批准开工。(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管委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托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争议等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欠薪隐患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提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杜绝假借农民工工资解决工程纠纷,严防假借解决欠薪之名讨要工程款和提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形发生。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或其他违法情况的,不予出具竣工证明。(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县工管委,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加强对拖欠工资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建设,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提高案件处理效能。要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建立重点企业专人监管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监察,切实把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将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或通过相关平台落实专用执法用车和办公、办案装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各级网格协管员,落实网格办公及举报投诉接待服务用房,配备与网格管理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和装备;参照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办案津贴或信访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劳动保障监察员办案津贴,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工作服装。(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作查处拖欠工资职责,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加强人社、信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建立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相互通报监察执法情况和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情况,共同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当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重大案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或移送,公安机关应及早介入,集中力量,快立快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等,有效防范拖欠工资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行为。(县人社局牵头,县信访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仲裁案件。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大集体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涉案金额较大的争议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基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和执行效率,开辟执行绿色通道,确保拖欠工资案件执行到位。农民工有权就工资争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及时出具支付令。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中心要依法为农民工拖欠工资争议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人社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快速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责任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使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和管控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达到其他目的等违法行为。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牵头,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继续落实并完善“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督促落实建设领域项目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承担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抓好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包案制度,主要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主管的重大疑难案件。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定期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督查督办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领域和查处不力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实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牵头做好欠薪案件的查办和督办、督查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未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工程纠纷案件等。
县公安局:负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提前介入,冻结相关企业和人员的银行账户。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责力度。依法查处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事件。
县司法局:指导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协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局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及时拨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等。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制和政策保障。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披露典型违法案例,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司法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象州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问责追责。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并从严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牵头,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9月30日
石楼县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濮阳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安远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萧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关于印发《衡山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关于毕节织金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汾西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西峡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呼和浩特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上蔡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道县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卢氏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眉山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枣强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最新山东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