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枣强县人民政府2017-10-12 15:43:14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29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优化市场环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并在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管理审批项目全面实施预储金制度,将管理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储金制度实施范围。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立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凡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未实行预储金管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更是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需出具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双方的证明材料,开户银行方可解除预储金账户的监管。
2、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对原已立项并开工建设、未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足额收取、应收尽收、严格管理,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企业在项目施工完毕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该项目已经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时,应提供人社部门关于该项目确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后,方可返还工资保证金。
3、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按照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县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住建、水利、交通、教体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发放和追偿工作。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财政部门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应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予以清偿。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多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加大拖欠工资问题处理力度
欠薪问题一般应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解决:
1、调解组织调解解决。有争议的欠薪问题,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申请调解解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有争议的欠薪问题,可向争议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3、行政手段制约或行政执法解决。欠薪问题发生后,农民工应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投诉,由其利用本部门职能优势予以解决。欠薪额度、涉及人数等需要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不予配合调查、解决的,应在稳定农民工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帮助农民工尽力收集、整理欠薪额度、涉及人数、欠薪证据等基础上,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做进一步处理。
4、司法渠道解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责令解决。对欠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问题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欠薪争议问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责令用人单位解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欠薪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支付的,农民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仲裁裁决的欠薪争议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中一方提起诉讼的,按诉讼程序解决;未提起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机构按程序发出劳动监察文书、责令用人单位配合调查、整改欠薪问题,用人单位拒不落实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立案解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劳动监察机构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程序后,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对企业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联动,依法严肃追究企业法人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稳妥处置。对于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佣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或预储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依照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机关应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要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搞好工作衔接;对拒不配合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后,应提前介入、联合查处,配合劳动监察机构等调查取证、予以处理;加强涉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移送受理的衔接,及时受理并立案处理。对非法群访、以过激极端方式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无理无据虚报冒领多要工资等行为加强治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乡镇、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强化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2、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设立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人社局、信访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食市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会、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的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县域内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预防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社部门职责: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搜集、整理、上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积极处理建筑施工领域以外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欠薪问题。
行业监管职责:建筑施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管理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的治理全程负责。住建、交通、水利充分利用本部门职能优势,督办解决本领域内的欠薪案件,明确专人负责,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和解决处理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准入清出制度,按要求落实并抓好工资预储金、保证金的实施,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要查实欠薪人员、欠薪数额、欠薪主体,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信访部门职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落实合理诉求等。
公安部门职责: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建筑领域因工资与工程款交织且欠薪方拒不配合调查或者逃逸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等。
检察机关职责: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人民法院职责:及时受理并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关的工程款争议的民事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采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农民工的强制执行、支付令申请。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不定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导检查,牵头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督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县政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等。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
司法部门职责:负责法律宣传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监督预储金签约银行履约等。
宣传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布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形成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工会部门职责:负责加强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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