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2018-01-18 09:51:25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10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省住建厅《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农房建设依法实行“五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落实行政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8年6月份实现农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数层高。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要求,特别是楠溪江中上游农房,必须符合楠溪江建筑风格要求。
(二)加强农房结构设计。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鼓励采用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必须选择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三)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承接农房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具有相应建筑施工技能。建房人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建筑施工企业或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加快组建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
(四)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普及农房建设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建设指导工作。
(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三层(含)以上的农房竣工后,建房人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邀请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人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建房人开展竣工验收。农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人应将验收的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责任落实
(一)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二)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加快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负责农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管理;对农房建设要定期组织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负责采集属地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的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三)部门管理责任。县国土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综合行政执法、楠溪江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住建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农房用地选址、规划设计、以及农房建设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开展不良行为督促检查、受理、处罚等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审核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确保选址科学,并严控“一户一宅”,落实“建新退旧”;楠溪江管委会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筑风貌特色管控,特别是楠溪江中上游农房,必须符合楠溪江建筑风格要求;县市场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农村建筑工匠信息管理平台创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工作等经费。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技术技能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房建设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将房屋安全建设使用宣传片、挂图、图册等发放到户,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宣传手段,并结合危旧房排查治理工作将住宅建设使用安全主体意识普及农户。
(三)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快完善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设计施工的,追究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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