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阳市政府2017-11-10 16:16:15
近日,贵阳市政府公布了“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方案(讨论稿),征收范围为“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
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房屋征收公告
南府发〔2017〕27号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明区进行“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南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公产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7〕26号),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
三、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公产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7〕26号)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3.“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2017年10月12日
“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涉及征收范围内的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
(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五、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元/m3
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元/㎡
砖木:80-130元/㎡
其它:50—100元/㎡
粪池:80—150元/m3
5、门楼:500元/个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30元/m3
7、石基础(未建房):130元/m3
砖基础(未建房):190元/m3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元/m3
8、隔热层:30元/㎡
9、女儿墙:45元/㎡
10、水池、花池:100元/m3
11、灶台:80元/㎡
六、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价格(元) |
1 | 电话(不计分机) | 门 | 300 |
2 | 煤气(智能表) | 户 | 2890 |
3 | 煤气(普通表) | 户 | 2600 |
4 | 数字、有线电视 | 户 | 200 |
5 | 独立水表 | 户 | 780 |
6 | 分水表 | 块 | 30 |
7 | 独立电表 | 户 | 629 |
8 | 分电表 | 块 | 30 |
9 | 动力电(迁移) | 户 | 1500 |
10 | 动力电(注销) | 户 | 3000 |
11 | 电脑宽带迁移 | 户 | 150 |
12 | 电热迁移 | 户 | 1500 |
13 | 热水器迁移 | 台 | 200 |
14 | 空调迁移(柜机) | 台 | 500 |
15 | 空调迁移(挂机) | 台 | 200 |
16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台 | 500 |
17 | 瓷粉+乳胶漆 | 平方米 | 8至15 |
18 | 墙纸 | 平方米 | 20 |
19 |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 平方米 | 30-80 |
20 | 瓷砖 | 平方米 | 55-120 |
21 | 木质吊顶 | 平方米 | 60-200 |
22 | 铝扣板顶、墙 | 平方米 | 80-120 |
23 | 石膏线条 | 米 | 10 |
24 | 木质线条 | 米 | 20—30 |
25 | 花岗石地板 | 平方米 | 80-150 |
26 | 大理石地板 | 平方米 | 60-120 |
27 | 竹、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60-200 |
28 | 强化复合地板 | 平方米 | 50-100 |
29 | 优质铝合金门窗 | 平方米 | 150-250 |
30 | 普通铝合金门窗 | 平方米 | 35-80 |
31 | 塑钢窗 | 平方米 | 130 |
32 | 包门 | 平方米 | 80 |
33 | 铁门、钢管防盗门 | 樘 | 100-150 |
34 |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 樘 | 500-800 |
35 |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 樘 | 150-300 |
36 | 实木门(套) | 樘 | 500-800 |
37 | 钢条防护栏 | 平方米 | 20-30 |
38 |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 平方米 | 40-80 |
39 | 电视幕墙 | 平方米 | 70-130 |
40 | 卷帘门 | 平方米 | 80-130 |
41 | 普通机压门 | 樘 | 150 |
42 | 整体浴室 | 套 | 1000-2000 |
43 | 窗套 | 樘 | 50 |
44 | 窗帘盒 | 米 | 40 |
45 | 钢质扶手 | 米 | 50 |
46 | 不锈钢扶手 | 米 | 80 |
47 | 铁艺扶手 | 米 | 90 |
48 | 钢筋、不锈钢护栏 | 平方米 | 50-80 |
49 | 整体橱柜(普通) | 米 | 200-400 |
50 | 整体橱柜(优质) | 米 | 400—800 |
51 | 整体橱柜(高级) | 米 | 800—1200 |
52 | 吊柜 | 平方米 | 200—300 |
53 | 固定衣柜、储物柜(普通) | 平方米 | 200-300 |
54 | 固定衣柜、储物柜(优质) | 平方米 | 300—500 |
55 | 固定衣柜、储物柜(高级) | 平方米 | 500—800 |
56 | 蹲式便器 | 个 | 100 |
57 | 坐便器(带水箱) | 个 | 200-500 |
58 | 浴缸 | 套 | 800-1500 |
59 | 台式面盆 | 套 | 200-500 |
60 |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 个 | 100 |
61 | 遮阳雨棚 | 平方米 | 50-90 |
62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20 |
63 | 外墙砖 | 平方米 | 20-30 |
64 | 无油烟灶台 | 米 | 400-600 |
65 | 纱窗 | 平方米 | 50 |
66 | 暗线及开关、插座 | 平方米 | 50—80 |
(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七、国有空地的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后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助及奖励,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只适用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十、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XX月XX日
“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讨论稿)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已安置部分不再给予工料补助):
(一)钢混结构:每平方米900元;
(二)框架结构: 每平方米800元;
(三)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四)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五)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六)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工料补助。自建房修建年限可由属地社区等进行证明。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平方米10元。
四、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共补助三个月。
五、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六、本方案只适用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七、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XX月XX日
“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讨论稿)
一、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每户20000元。
(二)搬迁交房奖励每户30000元。
(三)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奖励(已安置部分不再给予该奖励):
1.钢混结构:每平方米900元;
2.框架结构:每平方米800元;
3.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4.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5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6.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自建房修建年限可由属地社区等进行证明。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奖励。
三、本方案只适用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四、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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