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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最新)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2018-01-26 09:37:02

因公益事业的需要,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进城市提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了《关于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常武征决〔2017〕26号),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决定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征收范围:东临常德大道,南临皇经阁巷、西临碑吉边路、北临人民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三、征收部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本次征收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五、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常武征决〔2017〕26号

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常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临常德大道,南临皇经阁巷、西临碑吉边路、北临人民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三、房屋征收标的物为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征收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被征收人为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是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

五、本次征收的补偿方案:详见《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六、被征收人可以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自愿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最长期限为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不超过60日;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2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地块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城东片区唐家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范围:东临常德大道,南临皇经阁巷、西临碑吉边路、北临人民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被征收房屋私房56户,总建筑面积约19825.22㎡。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四、被征收人确定的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户型的,按照建筑面积40㎡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积合并超过40㎡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无证自建房屋补偿费

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房屋修建年代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物价、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装饰、装修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

(5)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将把本项目划分为若干个片区(片区划分情况附后)。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含70㎡)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6)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60㎡(含6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上、80㎡(含8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7)补偿款发放与搬迁时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日之内。(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除外)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因本项目为公共事业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原址不能修建安置房屋,确需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异地安置房源,由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的补偿价值(含搬迁费等)购买异地安置房,找补产权调换差价。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如确需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信息。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征收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无证自建房屋补偿费

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房屋修建年代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物价、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装饰、装修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搬迁费

征收房屋需搬迁其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6)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做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7)补助与奖励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主体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获得条件与标准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获得条件与标准相同。

(8)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

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与征收住宅房屋的时间相同。

(三)征收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按照下列“住改非”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费、无证自建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提前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住房困难补助等获得条件与标准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相同。

(2)搬迁费

搬迁费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3)营业补贴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补贴(不含储备所经营货品的面积)。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贴(不含储备所经营货品的面积)。

(4)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

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与征收住宅房屋的时间相同。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因本项目为公共事业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原址不能修建安置房屋,确需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异地安置房源,由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的补偿价值(含搬迁费等)购买异地安置房,找补产权调换差价。

(四)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人只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征收补偿,具体按《常德市直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规定》(常房发〔2015〕3号)执行。

六、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片区划分情况

根据本项目地块房屋的坐落位置和产权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将本项目分7个片区,具体片区划分情况如下:

第一片区为农商行宿舍一单元8户;第二片区为农商行宿舍二单元8户;第三片区为公交公司6栋一单元8户;第四片区为公交公司6栋二单元8户;第五片区为公交公司7栋一单元10户;第六片区为公交公司7栋二单元10户;第七片区为农商行公产、公交公司公产、唐家溶社区公产、常德市斯达尔生化有限公司。

七、附则

本方案由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征收补偿政策调整的,按新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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