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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万安县人民政府2017-11-06 09:42:19

万安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7号)和《江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赣金发[2017]2号)精神,推动农房保险在全县范围内铺开,不断提高我县农房保险的覆盖面,提升农房保险的保障水平,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其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健全和完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构建覆盖全县范围的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三农”保障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保障+商业性补充”的原则,采取农民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方式,大力推进我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1.政府推动。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合作,运用保费补贴的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推动农房保险稳步发展。

2.自主自愿。采取多种方式向农户宣传农村住房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提高农户投保意识,引导农户自愿投保。

3.商业补充。在县级财政对农村住房保险基本保障进行补贴外,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按照市场原则,自费购买附加商业性保险,提高保险金额或保障范围。

二、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在本县农村拥有住房的万安县户籍的农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保险标的:所有座落于乡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

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以户为单位,一户只保一座房屋,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只保户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日常长期居住的房屋;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赔偿。

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四)保险责任

1.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倒塌或受损(房屋倒塌或受损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政策实施),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

(2)地震、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3)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引起的倒塌或受损。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附加商业性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超过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金额以上部分损失以及农房装修、农房室内财产、农房室内盗窃等其他与农房相关的财产保险损失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和保费补贴。

1.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2.商业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增加保险金额作为政策性农房保险的补充,其费率由参保农户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

(六)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倒塌或受损,保险公司按房屋倒塌程度等级或受损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其中每间最高赔偿标准为4000元或投保保额除以房间间数,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户所投保保额。

房间指各楼层自然间,如自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l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l0平方米(含)的按l间,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达2.2米以上(含)的部位计算房间面积,计算房间数量方法同上。

三、操作方式

(一)投保方式

采取农民自愿投保方式,保险出单实行“先缴费、后出单,不缴费、不出单”的形式,农户在按照规定比例缴纳自缴部分保费足后,承保机构再逐户签订保险单,不得以乡(镇、场)组的名义统一投保,出具一张保单。承保公司将每户保险单送乡(镇、场)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保机构选择

县政府依据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等情况,在适度竞争原则下,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原则上承保农房保险的主体机构须在中标县域有分支机构并按照服务区域面积配备基层服务人员。

(三)理赔方式

承保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合同约定,按合同条款合理定损,并及时支付赔款,不得超期赔付,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理赔款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损或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补贴办法和财政资金结算

(一)补贴办法

财政补贴以农户自愿缴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由省、县两级财政全额承担,补贴比例各50%。

(二)财政资金结算

保费补贴资金纳入省、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算方式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金[2010]30号)文件执行。每年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结束后,承保公司应及时将各乡(镇、场)补贴资金申请及保单、相关数据等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县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当地保险承保机构。

五、风险管理和巨灾准备

为确保农村住房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承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每年计提足额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逐年滚存,定向使用;利用再保险等市场机制,安排再保险业务,提高应对巨灾发生时超额赔付的能力,努力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关部门研究制订农村住房保险的政策意见,研究制订农村住房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农村住房保险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房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中标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动态掌握农村住房保险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保单及保险公司报送的相关数据;协调倒房争议工作;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宣传、动员和搜集有关农户及农村住房的基础信息,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强化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

县政府金融办要牵头建立理赔协商机制,处理农房保险纠纷,由县民政局、相关领域专家及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对农户有理赔异议的风险事故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提交至保险行业仲裁中心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政府金融办要牵头加强对本年度中标保险机构的考核管理。每年度下发保险机构服务调查问卷,对中标保险机构进行服务测评;每年度公布保险机构保费情况,对中标保险机构县域保费规模进行考核,新中标保险机构保费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保费总额,在农房保险覆盖面低于60%的县,续保保险机构保费规模原则上增速不得低于5%。每年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市金融办备案。

经营农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县级分公司每月向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报送农房保险保费收入及赔款支出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在理赔过程中坚持合理、公正、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电话热线等专业化服务,主动公开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承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农民投保和索赔。要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民防灾防损。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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