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黔江区人民政府2017-11-02 10:02:57
日前,重庆市黔江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2017〕76号),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在黔高校大学生参加2017年9月—2018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7〕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0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
(二)在黔高校大学生参加2017年9月—2018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
(三)符合享受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和市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缴费任务
按照我区最近5年实际完成的参保人数和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明确各乡镇街道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任务(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在黔高校等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和保障群众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辖区户籍人口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同时要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及时纳入居民医保参保。区政府督查室将对乡镇街道2018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二)对未按缴费标准已预收取2018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多退少补,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为确保困难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乡镇街道应主动向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衔接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全面对接落实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确保民政救助对象和建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100%。
(四)对属于集中参保时间范围内参保缴费的各类人员,各乡镇街道务必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核对和基金缴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待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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