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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县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档每人年缴180元,二档450元!

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2017-11-07 15:04:04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7〕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以户为单位,同一档次参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一档每人年缴180元,二档每人年缴450元。

(二)享受参保资助的特殊人群范围及标准。

1.县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

2.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由县卫生计生委全额资助。

3.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我县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及其以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享受特别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全额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破关解”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特别补助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228号)执行。

4.凡是评定为建卡贫困户的人员(不含稳定脱贫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由县扶贫办全额资助。

5.若资助对象身份重叠,按照先县民政局后县扶贫办、县卫生计生委的顺序进行资助。

6.以上享受资助的特殊人员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个人应补足一、二档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业务的经办、培训及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资料收集、信息录入、信息核对、基金缴存等工作;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扶贫办负责做好特殊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花名册。

(二)规范操作。各乡镇(街道)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特别是全民参保登记库人员和建卡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困人群的参保,力争在2018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率达到100%。同时,要加强参保资金的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及时存入划转至我县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乡镇(街道)社保所录入信息时必须按照参保花名册进行逐一录入、核对,不得出现漏录、错录等情况。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动员,采用院坝会、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开办宣传专栏等形式就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报销政策、报销程序等内容加强宣传,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使参保人员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居民自愿参保,做到应保尽保,为筹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全县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筹资进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和推进速度缓慢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巫溪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目标任务分解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巫溪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乡镇名称 2018年目标任务数
1 宁河街道 30900
2 柏杨街道 10500
3 城 厢 镇 20400
4 凤 凰 镇 16300
5 菱 角 镇 18100
6 胜 利 乡 9700
7 宁 厂 镇 6400
8 大 河 乡 9100
9 天 星 乡 3600
10 长 桂 乡 4300
11 上 磺 镇 28520
12 古 路 镇 27000
13 峰 灵 镇 20100
14 蒲 莲 镇 11750
15 朝 阳 镇 15600
16 塘 坊 镇 18900
17 文 峰 镇 34150
序号 乡镇名称 2018年目标任务数
18 徐 家 镇 14430
19 白 鹿 镇 17600
20 鱼 鳞 乡 6700
21 乌 龙 乡 6700
22 尖 山 镇 18300
23 田 坝 镇 12500
24 中 岗 乡 15950
25 通 城 镇 14300
26 花 台 乡 6600
27 双 阳 乡 2600
28 兰 英 乡 3200
29 下 堡 镇 14600
30 中 梁 乡 4200
31 天 元 乡 7400
32 土 城 镇 9600
合计   440000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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