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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2017-10-23 14:47:27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所需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建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建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证明、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大修住房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提取。

(三)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关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单位已经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退休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提取。

(七)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

绍兴市户籍职工:

(1)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不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提供工作地和户籍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提供工作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绍兴市以外户籍职工:

提供工作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提取人出具的承诺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民政部门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关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工作调令(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项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的单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3、非本市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职期间被判刑: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时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材料。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购(建、大修)住房房款总额。

2、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3、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4、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和全部结清还贷总额。

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户˙月

7、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8、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冲减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9、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承诺书。

10、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还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住房的贷款后才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它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不得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由提取人自定一套,还清后才可偿还另一套。

11、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1、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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