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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西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06-11 16:18:54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5月22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对购房提取等政策进行了调整。为方便缴存职工对新政策的了解,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皆同)自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2.在中心无贷款;

  3.所提供的购买自住住房有关证明材料符合中心当年规定;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或翻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接受申请;

  5.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接受申请。

  (二)提取额度

  1.不超过购买住房总价;

  2.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即可按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本人提取额未达到购买住房总价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额度与此相同。

  (三)取消“提取人必为购房人”限制

  缴存人的未婚子女购房、且子女在州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除提交子女的未婚证明外,还需提交与子女关系证明,此证明凭家庭户口簿或缴存人单位出具。

  (四)提取次数

  对同一套住房,每个提取人只能提取一次。关于同一套住房的提取记录,以2014年1月1日起,中心业务系统对原购房资料扫描记录为准。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条件

  1.申请按月对冲的,对已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含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皆同)即可申请;对新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即可同时申请;

  2.申请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的,无论已发放或新发放的,偿还贷款须在一年(含)以上;

  3.对已发放的贷款接受申请时,借款人应无逾期贷款,包括担保公司曾经代偿的逾期贷款也已偿清。此条由管理部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还款记录进行核实。

  (二)提取额度

  1.按月对冲的,按中心目前规定不变;

  2.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的,可按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但不超过贷款余额。

  三、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的

  凡与我中心签订了《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并发放的组合贷款,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节余,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按月还款的,采取每半年返还一次,对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与偿还公积金贷款规定相同。

  四、可提可贷政策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中心贷款申请条件、本套住房无提取记录的借款人,可申请可提可贷。

  (二)可提可贷额度

  对提取部分,最高可按购房总价30%提取,但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最高可提取至账户余额百元数),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五、增加第三次贷款对象

  在原工作地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后因工作调动、在新工作地购买首套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一)核实。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中心业务系统核实借款人家庭两次贷款非现工作所在地办理。

  (二)缴存人应提交家庭成员在现工作地住房证明。即用于申请贷款的该套住房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贷款比例和利率。按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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