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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鲁木齐《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简化手续的通知》

来源: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06-09 11:08:53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简化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断完善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前期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心研究决定,对2015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手续进行简化,具体如下:

  1、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封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离退休提取,取消《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的提取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2、购买本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的提取要件。

  3、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提取要件。

  4、外地户籍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时,取消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提取要件。依据职工身份证信息判定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信息为本地,户籍关系证明为外地﹝或迁出﹞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迁出证明﹞按外地户籍办理)。

  5、本地户籍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时,取消未就业证明原件的提取要件。

  6、将购房提取政策中原规定“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调整为“两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7、由于部分职工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单上只显示与该职工重名的有多少人,该姓名下共登记多少房产。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此类情况在职工做出个人承诺后,按无房职工对待。

  8、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法直接转入银行贷款账户的,取消要求提供还款账户证明的提取要件,所提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9、办理内转业务,且身份证信息无误的,取消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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