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2017-10-20 11:21:25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为了全面掌握海门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农民持续增收,助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创新示范县创建要求,现就我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市申报省级“三权分置”创新示范县(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创建工作)建设主要内容为土地流转数据库建设、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条开展“三权分置”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行先试原则。结合海门实际,选择个别区镇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树立样板,逐步推开。
(二)信息共享原则。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整合资源,市镇村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三)权益保障原则。保障土地流转多方的基本权益,提高村级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保障经营主体抵抗风险能力。
(四)风险共担原则。通过财政引导,多方共筹,降低土地流转风险,承担风险共同防御的义务。
第二章农村土地流转数据库建设
第三条农村土地流转数据库是指在最新的国土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对现有已经发生规模流转的项目进行定位登记,数据统计,掌握全市土地流转的现状,基本情况以及了解全市新增流转的空间。
第四条已发生、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的土地流转行为全部纳入全市土地流转数据库建设范围。
第五条土地流转数据库建设流程
1、研发土地流转数据库操作平台。可选择一个镇或一个村配合平台开发和试点。
2、市农办指导镇村对历年来发生流转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梳理,掌握基本流转情况。
3、聘请第三方对村级上报的数据进行逐个细化和定位,形成单个流转项目的基本信息数据。
4、将项目数据通过系统平台,全部录入系统,初步形成全市土地流转数据库。
5、新增流转或到期后重新流转的,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招投标时,形成单个项目的基本信息数据,便于后期动态更新。
第六条单个项目信息数据包括项目坐落,流出方农户数,流转的边缘点定位(GPS),流转期限,流入方情况,流转面积、流转价格和种养植品种等。
第三章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
第七条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和门槛,对流入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和审核,从而提升流入方的经营能力,降低土地流转风险。
第八条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分为事前资格准入,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限制准入等方面。
第九条事前资格准入是指通过前期审核(审核前置),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履约情况、资信情况和已经营土地情况等进行审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认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流转招投标交易:
(一)流入方为自然人的,
1、流入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个人资信情况证明的;
2、流入方在本市已经营流转面积超过500亩的;
3、流入方经营项目不符合本市农业规划的;
4、流入方在本市土地流转有不诚信记录的。
(二)流入方为非自然人的,
1、流入方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
2、流入方在本市已经营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
3、流入方经营项目不符合本市农业规划的;
4、流入方在本市土地流转有不诚信记录的。
第十条事中监督管理是通过农村产权平台交易鉴证,合同规范、用途监管等形式,规范土地流转,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管理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村经济合作社应主动作为,预警并进行干预:
1、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支付流转租金的;
2、未能及时缴纳土地流转保险费的;
3、改变土地用途的;
4、未经农户和村同意,私下再流转(转包)的;
5、自然人累计经营流转面积已超过800亩,非自然人累计经营流转面积已超过2000亩;
6、经核实,经营主体为同一主体,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后限制准入是在流转过程中出现违反流转合同条款,终止合同,退出流转的监管。
第十三条建立土地违约不诚信单位和个人制度。
土地流转过程如出现违约的,视情况,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认定为不诚信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支持海门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网络建设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条件,支持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第四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通过土地流转主体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形成全市土地流转保险基金,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参照我市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政策扶持为补充,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土地流转双方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土地流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土地流出方,保险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第十八条在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新增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必须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九条不属于第十八条范围的,由镇村根据实际,鼓励投保。
第二十条土地流转保险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为依据,由村级负责土地流转保险费收缴,承保公司主动与村级对接,核定后及时出具保单。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标的以经营主体实际缴纳的土地流转费为准,保险费率按照实际缴纳土地流转费的3%,其中土地流出方承担1.5%,市财政补贴1.5%。赔付标准为合同约定应缴纳的年度全额土地流转费的100%,其中保险公司赔付50%,村级承担50%。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违约赔付后,承保公司与所在村共同负责对流入方原先经营的地表物、自有资产和其他收益等进行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由承保公司和所在村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条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支付时间之日起60日内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村级应主动与流入方沟通协商,力争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内,流入方未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土地流出方交付土地租金。土地流出方在赔款等待期内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可以按保险条款申请保险赔付。
第二十五条保险赔付由土地流出方向承保公司申请提出,由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获得向土地流入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以及地表物的处置权。
第二十六条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可按照项目流转交易总额(亩流转费*面积*年限)的2%作为土地流转保证金预交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采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根据年度收缴总保费,扣除承保公司税收、人员车辆等费用(暂按年收缴总保费的20%计算),减去违约理赔款,加上其他收益,计算出年度收益。年度收益按照各50%比例分配给承保公司和市级。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分配给市级留存部分,专款专用,逐年累计。
第二十八条试点期内(暂定三年),如当年土地流转保险赔付达到保费总额的150%时,承保公司终止赔付。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对于超过保险赔付150%的赔付部分参照承保公司赔付标准,优先使用历年来利润分配市级留存部分,如仍有不足的,由市和区镇各50%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三权分置创建工作顺利,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市农办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试点的指导、政策调研和完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流转保险奖补的筹集和管理;市国土局负责无偿提供最新的国土地理信息数据;保险公司应配合制定相关土地流转保险条款,充分利用承办农业保险的优势,完善网络,专人负责,主动服务;人民法院加强与保险公司配合,及时主动处置应执行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执行事项。区镇负责协调和督促村级认真做好市级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承保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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