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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年度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83号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2017-10-16 09:17: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沧州市2017年度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沧州市2017年度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散煤、成品油市场的管控,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市委、市政府《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进一步加强散煤、成品油市场管控,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油违法行为,实现散煤、成品油质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劣质煤整治重点

1.严格煤炭经营环境监管。按照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取缔全部散煤销售点,实行散煤集中定点销售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关煤炭经营场地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集中经营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2017年7月底前,完成“煤炭集中经营市场”建设,辖区内所有煤炭销售、运输、存储等经营主体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的要求全部入驻市场,基本实现“煤炭集中经营市场”区域外经营性散煤“清零”。对“煤炭集中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严格运输环节监管,严控不合格散煤输入。(1)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我市相关边界设立检查站。依法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依托进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需持有由合法质检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不能提供工业用燃料煤销售发票的按民用燃料煤标准)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公安部门负责设卡拦截,质监部门负责查验《质检报告》,无《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不允许进入市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2017年5月底,市界边境检查站全面设立,6月1日起,各边境检查站、交管执法站或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对便于追溯的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杜绝不合格散煤进入我市。(牵头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2)规范散煤运输行为。提升运煤专线运输比例,实现劣质散煤输入有效管控。到2017年底,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运煤专线比例达到70%;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16号令)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落实煤炭经营企业质量管控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7月底之前,较大煤炭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并能正常开展检验。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质量报验和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

4.加强散煤销售市场监管。(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禁煤区”、“禁燃区”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6月底前,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要完成取消煤炭销售网点工作,新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自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完成销售网点取消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注册、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牵头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2)规范散煤销售环节质量抽检工作。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不能提供工业用燃料煤销售发票的按民用燃料煤标准),规范开展散煤质量抽检工作。2017年底前,对散煤销售单位的抽检覆盖率达到85%以上。抽检时,对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标准要求《质检报告》的散煤,一律先按照不合格散煤进行封存,经检测合格的予以解封,不合格的依法查处;检测结果出来后,依据检测结果对销售的涉嫌不合格煤炭采取就地查封措施,受理复检申请,根据复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经抽检发现散煤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可依法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牵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

(3)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联合执法队伍,高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对没有由合法质检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不能提供工业用燃料煤销售发票的按民用燃料煤标准)出具《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牵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5.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落实主体单位责任。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2017年底前,对燃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7月底之前,较大煤炭使用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并能正常开展检验。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6.依法处置劣质散煤。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处置。(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劣质油整治重点

1.加快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与成品油生产供应单位先行供应我市升级油品协作机制,监督炼油企业加快改造升级,及时掌控成品油生产情况,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按时限全面生产供应符合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2.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商务部门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提前完成原库存油品置换,确保按时保质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9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7年6月底前,沧州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辖区内加油站(点)要在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上加注汽柴油牌号和国六字样。严禁辖区内加油站点从无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车用汽柴油。督促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完善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帐,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去向凭证、票据,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查封不按规定要求销售车用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

3.严格油品质量管控。质监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确保杜绝不合格油品出厂,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县域间异地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油品行为。2017年底前,对加油站(点)抽检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依据检测结果对销售的涉嫌不合格油品采取就地查封措施,受理复检申请,根据复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给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4.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及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并正常使用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及在线检测设备的,或由相关机构检测认定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排放不达标的加油站(点)、油罐车、储油库,要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直至停业、关闭。(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依法处置劣质油品。对不能提供符合标准《质检报告》的油品,一律先按照不合格油品进行封存,经检测合格的予以解封,不合格的油品依法查处。没收的油品要按照《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一律由商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窝点、加油车。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商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证书》的违法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打击查处非法经营的油罐车。公安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对非法制售劣质车用汽、柴油构成犯罪或暴力抗法的,要严格依法立案,严厉打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6月15日-6月20日)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本地本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努力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迅速全面启动劣质煤、油集中整治工作。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7年6月21日-12月21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照工作任务台账、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召开调度会、片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协调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22日-12月31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推广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炭和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煤炭和成品油市场监管,事关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考验政府监管市场的执行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炭和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大气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重点,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措施,标本兼治,通过不懈的努力,实现我市煤、油质量的明显好转。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劣质煤、油集中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切实落实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煤、油质量抽检和处置劣质煤、油等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据实测算并确定需求金额,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实行清单台账式管理,根据工作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逐条逐项拉出清单,建立台帐,全程留痕、扎实推进。要充分发挥执法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煤、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确保劣质煤、油整治效果持续提升。

(四)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劣质煤、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指挥部要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职能,实行定期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市场监管、质监、发改、商务、公安、安监、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办案等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注重总结,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协调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攻坚行动的工作进展,自6月19日起,每日上午9:00前,将前一天工作进度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每天对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进行汇总,于每日上午11:00前,将前一天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印发通报,并报市大气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6月15日前,将协调人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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