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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生猪养殖业准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2017-10-13 10:50:21

宁政办发〔2017〕29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生猪养殖业准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生猪养殖业准入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宁远县生猪养殖业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体布局与选址原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生猪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养殖场须建设于适养区内,选址应设在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生猪存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场界与以上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存栏3000头及以上不得小于500米。

第三章规模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存栏数200头及以上,一般控制在年出栏3000—5000头范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鼓励采取土地消纳固体废弃物,应根据该场周边可利用土地对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最大养殖规模,并有明确的去向和使用证明。支持生猪生态养殖示范园区建设。

第四章审批

第七条对新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严格执行备案制,规范审批程序,凡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先审批、后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全程监管”的原则,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按程序报县畜牧、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批。县畜牧水产局和环保局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的选址以及环保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工艺与设备

第八条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粪便堆肥场、尿液储存池等设施应具备足够的容积,并做到防雨、防渗、防溢、防臭;对污水要采取暗排、沉降等方式进行预处理,配套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病死猪必须按相关要求和规程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第九条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生猪养殖场产生的固废物要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时间应合理,固废综合利用率100%。贮存设施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并设有顶盖,防止雨水进入。贮存设施的位置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第十一条发展环保型生态养猪技术,采用先进、环保的畜舍建筑、机械设备、饲养技术、管理制度及节水型养殖技术等。

第十二条生猪饲料要采用合理配方,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率。

第十三条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要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生猪排放的污染物一并进行处置;对未完成现有环保治理任务的养殖场,不予受理改建、扩建项目环评和审批,不得享受国家生猪养殖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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