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萍乡市政府2017-10-13 15:06:39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7〕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30日
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14号)和《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萍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以引领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为根本方向,以创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区、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先行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样板区、科技创新应用的展示区、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区、产业脱贫攻坚的带动区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 “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坚持“四区(农业种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路径。
第四条 县(区)政府按照“一区多园”建设布局,将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选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并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二)建设规模集中。以综合类建园为主导,园内基本形成“四区四型”发展格局,规模2000亩以上。单一种养类园:水稻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蔬菜、水果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特色作物类种植面积700亩以上,珍稀类作物种植面积可适当降低;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量7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70万羽以上;常规渔业养殖面积700亩以上,特种渔业养殖200亩以上。
(三)设施装备先进。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80%以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配套基本齐全,综合机械化率达70%以上。
(四)科技水平领先。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达到70%以上,有1家以上市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1个以上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五)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4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六)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达70%以上。
(七)示范辐射明显。示范园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50户以上。
(八)机制体制创新。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成立了园区管理机构,有工作经费和固定办公场所。当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资金筹措到位,并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县级参照省、市级标准制定县级示范园建设标准。县级示范园标准报市农业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县级组织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认定。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达到省级建设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九条 按照“乡镇申请,县级初审,市级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一)市农业局下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园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认定为县级示范园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示范园,市农业局组织人员依据建设标准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并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三)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经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授予“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市级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县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成立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组织示范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示范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考核由各县(区)负责。
第十五条 示范园建设与运行情况列入市对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及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先进县(区)考核。考核分自查自评、市级考核两个程序。省级、市级示范园所在县(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示范园建设自评材料(含自评报告、自评得分明细表、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考核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料报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产业带动效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政府撤销“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萍乡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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