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2017-10-11 15:02:46
现将郑州市《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法规范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和合村并城村庄是指《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及合村并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22个城中村和52个合村并城村。
其中,根据各村庄区域位置、空间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细分为:
核心城中村或片区(4个):
孝义街道:孝南村道南片区、孝北村道南片区、二十里村;
杜甫路街道:里沟村。
一般城中村或片区(20个):
孝义街道:孝南村道北片区、孝北村道北片区、龙尾村、石灰务村、烈姜沟村、小沟村、南地村、桥上村、西沟村;
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高尚村、大黄冶村、新沟村;
杜甫路街道:黑石关村、外沟村、常庄村;
永安路街道:高山村、后泉沟村;
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南官庄村。
合村并城村庄(52个)
北山口镇:白河村、铁匠炉村、西头村、西河村、北湾村、底沟村、东风村;
康店镇:黑南村、黑北村、康南村、康北村、山头村、焦湾村、礼泉村、庄头村;
河洛镇:石关村、康沟村、庙门村、寺湾村、五龙村、蔡沟村、古桥村、水峪村、神南村、神北村、南河渡村;
站街镇:柏沟岭村、胡坡村、鲁村村、寺沟村、黑叶沟村、驻驾河村、柏茂村、岳岭村、王沟村、仓西村、贺尧村、老城村、集沟村、东站镇村、北瑶湾村、南瑶湾村、巴沟村、小黄冶村、山神庙村;
芝田镇:芝田村、官庄村、稍柴村、东沟村、北石村、益家窝村、寇家湾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市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本办法所称安置面积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安置开发比控制在1:2.5以内。
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用地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用地面积之比。配套开发土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安置开发比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前期成本测算,初步确定配套开发土地面积,最终以市政府批复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五条 改造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六条 改造方针:统一政策、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镇(街道)负责,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 改造原则: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开发建设市场化运作;整村(片区)拆迁,优先建设安置房。
旧村拆迁由所在镇(街道)或市政府指定认可的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拆迁施工现场综合整治和拆迁施工安全负总责。坚持“招大商”的原则,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拆迁安置融资,但不得直接参与前期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改造方法:编好一个整村(片区)改造规划,定好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算好一笔拆迁安置、土地开发资金账,建立一套工作落实推进机制。
第九条 改造模式:实行整村(片区)改造模式。即对城中村(合村并城村)有计划实施整村(片区)拆除改造。
第十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具体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指导管理工作。
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组织实施。
市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房管、发改、行政执法、人防、文物旅游、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环保、电业、通讯、劳动保障、教体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依据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各镇(街道)指导并会同村组织编制。实行片区改造的要在方案中明确片区具体范围。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土地现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时序、改造成本测算、安置用地和配套开发用地、规划主要数据和建筑规模等主要内容。改造方案应当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办法,拆迁安置房的位置、用地面积、用途、供地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户数、人口数,宅基地现状,具备分户条件的户数及名单,拆迁过渡,分配安置房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方案报批前,编制单位需取得以下相关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对改造地块的规划性质及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的确认;国土部门对改造地块的土地权属性质、现状地类、范围、面积及宅基地的确认;公安部门对安置人口数的确认证明;现有宅基地和具备分户条件的户数及名单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村庄或片区改造方案由各镇(街道)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其余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镇(街道)负责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实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区域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规划顺利实施。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土地依法按国有土地确认,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中村土地的地籍调查,市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原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具体由各行政村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两种土地供应方式的安置房都应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房,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除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用地之外,其他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及其余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二条 安置用地和配套开发用地可以同步征收储备,同步规划设计,优先建设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征收或收购,可以进行连片开发或捆绑改造。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五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任选其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执行,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合法有效宅基地或人口为基数进行产权调换。拆迁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
企业拆迁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道路拆迁只安置住宅面积,商业和公建面积待整村改造时补齐。
第二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核心城中村采取一村一策的原则,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安置标准,但要确保在各自村庄(片区)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达到用地和资金平衡;一般城中村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每处合法有效宅基地置换安置面积240平方米住宅、10平方米公建和30平方米商业。
第二十八条 在合村并城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人安置面积35平方米住宅、3平方米公建。
第二十九条 在一般城中村和合村并城村庄中,具备分户条件的,每户可按成本价购买10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可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必要时可打破区域界限,实行集中安置。安置地点的选择及安置房户型的确定,应依据控规和安置区修规的要求,反复征求村民意见,最终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安置区建设方案。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与安置要同步进行,安置房应确保在改造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当发放搬迁补助费,涉及被拆迁人临时安置的,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镇(街道)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相关部门备案;拆迁后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拆迁前,应认真做好信访评估,消除不稳定因素,保证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各环节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应建立、完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门机构,依法负责房屋拆迁,组织群众过渡,监管安置房建设资金,组织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顺利进行,在制定年度城建计划时应优先安排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道路、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领取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如下: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改造方案批复文件(或市政府会议纪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实行项目负责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安置房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各镇(街道)可以组织引导村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分配到位,分配情况及时报市城改办备案。对于建成安置房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的多余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加强监管,不得对外销售,应上交市政府储备,用于其它拆迁安置。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安置房和社区公共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减半收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商品房和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建设时,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土地按规定出让后,其收支全额列入基金预算。在支出预算安排顺序上,先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部分作为土地储备开发资金,专项用于上缴省级收入及提取各项基金等支出;其余75%部分作为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过渡安置、搬迁费及安置房建设、社区配套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由各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各镇(街道)监管使用,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拨付完毕。对拆迁补偿等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安排的支出,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管理,待土地出让后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整改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集体财产行为及挪用、挤占、截留市政府补助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对方案未经批准或没有按照方案改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过程中,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建设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巩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巩政〔2012〕13号)废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渭南高新区棚...
霸州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阳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
兰考县国有建设用地(住宅)使用权网上...
2017河南柘城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
关于印发祥符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
关于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
《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
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农村建筑...
关于黑龙江《鸡东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
关于印发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供水用水排水管理办...
柘城县政府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