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9-25 14:43:34
《霸州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及城镇危陋住宅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以及城市危房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参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安居办〔2015〕37号)中明确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本细则所称城镇棚户区范围包括:
(一)城镇危陋住宅区。指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城镇住宅区。
(二)城市危房。指城镇(含建制镇)范围内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城中村、城郊村。指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四)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经市棚改办认定符合改造搬迁条件的村庄。
二、建立准入制度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库。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库,由各乡镇(区、办)对辖区棚户区现状进行摸底,报市棚改办筛选符合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组织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符合手续进度要求及形象进度要求的项目列入每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市棚改办备案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市棚改办每年受理1次各乡镇(区、办)申报入库项目,一般不超过2次;截至2017年6月底符合进度要求的可列入2017年度计划;以后年度截至2月底符合进度要求的列入当年年度计划。
(二)棚户区改造企业储备库。市棚改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企业储备库,将相对资质等级高,企业信誉良好,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纳入(在工商、税务、人社、住建、国土、金融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记录)。由项目属地乡镇(区、办)、村街在入库企业中择优选择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开发资格。同时,开发企业对于具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改造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请
乡镇(区、办)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及上报数据的审核、申请及实施。对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准备启动实施前,经村街“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街)委会向属地乡镇(区、办)提出改造申请,由乡镇(区、办)政府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棚改办审核。
2.改造范围的界定及审批
市棚改办组织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区、办)、村(街)委会及测绘单位共同对拟改造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测量界定;市棚改办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霸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建制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步确定改造范围,共同完成改造范围界定图的绘制工作;由市棚改办将初步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下达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批复后,由市棚改办录入河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备案。现场勘测界定成果包括:改造范围(村址)界定审批表、改造范围(村址)勘测界定图、村(街)委会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勘界人员名单等。
3.规划条件的确定
规划改造范围确定后,由项目属地乡镇(区、办)、村街在棚户区改造企业储备库中确定符合条件、有开发意向的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确定项目单位后,由市国土部门向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条件。市规划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国土部门发出棚户区改造规划条件通知书,并负责改造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市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转交市棚改办备案,由市棚改办告知属地乡镇(区、办)及项目单位。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
1.改造方案的审核及备案
项目单位拟定棚户区改造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基础数据;改造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法、标准及途径;改造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拆迁面积、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用地及开发用地面积、位置等。棚户区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并公示;公示后,项目单位将棚户区改造方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属地乡镇(区、办)政府,由乡镇(区、办)政府审核后送市棚改办申请备案;市棚改办负责监督并对项目入户抽查20%—30%,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2.改造方案的审批
项目单位将改造方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属地乡镇(区、办)政府,市棚改办就抽查情况与乡镇(区、办)交换意见后,由乡镇(区、办)政府将附有市棚改办书面意见的项目改造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下达批复后,由乡镇(区、办)政府将市政府批复及上报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棚改办备案并录入河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审批。
经市政府批复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
(一)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
属地乡镇(区、办)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方案,组织村(街)委会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转用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组织项目用地出让;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稳妥推进、顺利实施,属地乡镇(区、办)向市国土部门推荐开发企业参与项目用地公开出让。
(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程序和补偿政策。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开发企业取得改造项目用地后,由市棚改办通过河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报廊坊市安居办、省住建厅审核备案,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开工审批手续;项目开工手续齐全后进场施工,在棚户区改造方案约定期限内完成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并交付属地乡镇(区、办)政府。
由属地乡镇(区、办)政府负责建设进度,市棚改办负责监督;在项目竣工后,属地乡镇(区、办)政府负责完成回迁安置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市棚改办负责监督。
六、原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申请实施
为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市政府批复的原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可直接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政府报市棚改办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由市棚改办形成会议纪要。项目改造方案应按照棚户区改造方案报批程序由乡镇(区、办)政府重新申请、审核、上报。
七、保证金缴纳及退付制度
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政府交纳项目保证金,市棚改办负责核定保证金缴纳金额,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并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开发规模100亩以下(含100亩)的交纳5000万元;开发规模100亩以上的,每增加100亩多交纳3000万元,增加不足100亩的也按增加100亩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退付,由企业按照项目进度申请保证金退付,市棚改办会同属地乡镇(区、办)政府对项目进度进行现场核查后,由市棚改办向市政府申请保证金的退付。具体为:回迁安置住房主体全部封顶后,退付保证金总额的40%;回迁安置房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后,退付保证金总额的40%;回迁安置住房全部竣工备案分配入住审计完成后,退付剩余保证金。
由于特殊原因或项目不能按程序执行,需动用保证金的,由属地乡镇(区、办)政府商市棚改办报市政府审批。
八、退出机制
未经属地乡镇(区、办)政府同意,村(街)委会不得与开发企业签订任何有关棚户区改造协议等。
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下达后,2年内未完成房屋征收工作的,批复自动失效,不得作为实施改造及立项的依据。如确需改造,须重新申报逐级审批。
九、优惠政策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文件精神,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凭市政府批复和由市棚改办出具河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项目数据截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三)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改造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供电部分,小区外的供电设施,由电力公司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供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电力公司建设的,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四)按照每年度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商各涉项单位对全部列入当年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承担公建面积进行统计,计算承担公建面积均值,由市国土部门依据均值差确定开发用地中原住宅用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退付比例。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费的计算。回迁安置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的100%计算;开发用地中原住宅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的80%计算;开发用地中以出让方式取得非住宅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的50%计算;开发用地中以划拨方式取得非住宅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0%计算。
十、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区、办)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棚户区的调查摸底,研究审核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保障居民妥善安置。市房管局要认真履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健全推进机制,制定、修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料登记归档,督促指导各涉项乡镇(区、办)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减免落实工作。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接受监督审计。
(二)编制规划,规范管理
市棚改办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在棚户区调查摸底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中远期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时序,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在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实施前,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控制性指标按照原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标准执行。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
市棚改办要落实季度督导、半年小结、年底总结验收等制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检查督促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检查力度,并做好同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乡镇(区、办)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并将项目手续进度、形象进度、回迁安置房的分配入住情况及时上报。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的项目前期手续不再重复履行申报程序,后续手续审批流程按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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