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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农委2017-09-27 09:14:58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市农委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津农委〔2016〕40号)要求,为了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我市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提高财政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依据相关区农业、财政部门关于开办农业保险新险种试点申请,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认真研究,决定在部分涉农区开展新险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险种

(一)2017年试点新险种。

(二)新险种试点推广。新险种试点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试点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市财政对试点险种按保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由投保企业或农户承担。有条件的区在市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试点期间保费收入不能超出确定规模,超出部分市财政不予补贴。

新险种试点期间,具备试点条件且有开办意愿的非试点区可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请开办新险种试点,但每个试点险种只能由一家保险公司在本区开展。

试点期满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结合试点险种推广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对于具有全市推广价值的试点险种将转为在全市范围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不具有全市推广价值的试点险种,建议转为商业性保险或不再开展。

(三)协保费用。按照《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协保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农委〔2013〕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负责新险种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试点区要按照申报方案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切实做好新险种试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积累成功经验。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农委牵头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做好试点新险种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市金融局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动工作。天津保监局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提高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应认真吸收采纳专家对试点条款提出的建议,按要求报备条款并严格执行,试点过程中必须遵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经营。保险公司还要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不得侵害投保农户利益,认真按照申报方案和备案条款开展试点,主动与试点区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报告试点开办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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