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3-18 13:29:02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2015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5年咸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市县两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各承保机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及区域。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奶山羊、小麦、玉米、森林、苹果、核桃、设施蔬菜“银保富”等10个试点品种。试点区域见附表。
(二)保障金额。
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10000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800元,奶山羊每头1000元,小麦每亩400元,玉米每亩400元,森林每亩500元,苹果每亩2000元,核桃每亩10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
(三)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保险费率。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奶山羊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2.4‰,保费1.2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
2.保费补贴。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奶山羊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 (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30%);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6%,县级财政补贴9%);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2%,县级财政补贴3%);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省上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5年咸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10个试点品种中,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6家公司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其余9个品种由以上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外的5家公司承办。各险种的承办机构和区域划分见附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咸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推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和检查工作。要协调落实好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咸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办法》(咸金融办发〔2014〕20号),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结束后,市级承保机构要及时汇总报市级相关部门复核,复核方式由各部门自主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落实有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各试点县市区要监督、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发〔2015〕25号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三)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开展农业保险创新。除本方案中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外,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自主开展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自主开展农业保险较好的地区和险种,今后视市级财政安排情况优先纳入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各有关保险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支持各地、各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解决涉农贷款风险大、抵押难等问题,发展“银保富”类银保结合产品。各地农业保险创新需市级财政支持的,应事先确定好产品的品种、规模和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四)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提升管理水平。各级保险机构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加强与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县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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