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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绍兴市东浦镇原东浦绸厂职工宿舍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17-09-27 09:04:10

东浦镇原东浦绸厂职工宿舍区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原东浦绸厂职工宿舍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大树江、南至舜豪村、西至东浦村、北至光相村,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约7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9160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24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鼓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确需另行购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住宅78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395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 24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择房

1、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强头安置小区、湖西安置小区可用高层余房(期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湖西安置小区高层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 7100元/平方米,强头面安置小区高层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7000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600元/平方米、无管道700元/平方米。

2、安置用房择房

(1)依照先签约先择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期限内,按规定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再按签约顺序号抽取选定套型的安置房房号,抽取房号过程委托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可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如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一套安置用房20平方米(含)以上的,被征收人可按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选择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总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80平方米(含)。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用房暂以公布房源时的套型面积予以结算,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因本次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均为高层住宅,每个被征收人可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的结算价格再增购20平方米安置面积;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

3、选择高层安置房屋的,其电梯井、电梯大厅及前室、层顶电梯机房、第二部消防楼梯、层顶水箱的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结算面积,但计入安置房权证面积;

4、因套型不可分割原因,实际交付的单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76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2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货币补偿购房奖励。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按规定另行公布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在安置用房交付时办理结算相关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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