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18-01-05 09:51:30
12月28日,绍兴市越城区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表示将征收东至大树江、南至南村村、西至东浦居委会、北至舜豪村的房屋,涉及住宅、非住宅83户,总征收房屋面积8883.45平方米,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快看看有你家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已对东浦街道青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东浦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东浦街道青龙村拆迁指挥部
联系人:王祖安
联系电话:0575-85395180
附件:东浦街道青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东浦街道青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青龙区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镜湖区域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大树江、南至南村村、西至东浦居委会、北至舜豪村,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83户,总征收房屋面积8883.45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 1.06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鼓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确需另行购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住宅78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395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24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择房
1.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强头安置小区、湖西安置小区可用高层余房(期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湖西安置小区高层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 7100元/平方米,强头安置小区高层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为7000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600元/平方米、无管道700元/平方米。
2.安置用房择房
(1)依照先签约先择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期限内,按规定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再按签约顺序号抽取选定套型的安置房房号,抽取房号过程委托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可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如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一套安置用房20平方米(含)以上的,被征收人可按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靠档原则再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因本次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均为高层住宅,故每个被征收人可再增购2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被征收人按上述规定选择(含增购)安置用房总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80平方米(含)。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用房暂以公布房源时的套型面积予以结算,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因高层住宅增购2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
3.选择高层安置房屋的,其电梯井、电梯大厅及前室、层顶电梯机房、第二部消防楼梯、层顶水箱的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结算面积,但计入安置房权证面积;
4.因套型不可分割原因,实际交付的单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76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2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按规定另行公布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在安置用房交付时办理结算相关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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