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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83号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9-26 09:19: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满足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长治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优化市场供给,建立租购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使房地产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14个月以内,其中市本级控制在12个月以内,各县(市)控制在16个月以内。

到2019年底,全市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其中市本级控制在9个月以内,各县(市)控制在12个月以内。

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基本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立。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放开来我市就业、务工人员的落户限制。积极创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支持政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激发农民工和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的意愿。确保新落户居民与城镇常住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扎实推行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态,适时推出“开发贷”、“安家贷”等产品落地,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平台,加大对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都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宣传,尽最大可能实现应提尽提、应贷尽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保障作用。

(五)多渠道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化库存。对已达到入住条件、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库存待售商品房,尽快办理竣工验收;行业协会要协助开发企业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商品房促销活动,加快推进去库存工作。

(六)建立商品房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批准规模与实际销售规模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去化周期前期,每月商品房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批准规模要小于月均实际销售规模,实现库存总量稳步下降。在去化周期后期,每月商品房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批准规模要大于月均实际销售规模,增加市场供应,实现供需基本平衡。

(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建设。开展房地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摸底调查,对库存超过30%商品房项目的水、电、气、暖、公共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社区服务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新建小区的道路、公交、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提升人居环境品味,优化城市服务功能。

(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强联合、优化重组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壮大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为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提供便利,限时办结。

(九)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队伍,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库存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最终形成房地产市场租售并举的一体化运作模式。

(十)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货币化安置力度。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鼓励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人进入市场购置新建商品房,以此化解房地产库存。

(十一)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出租房屋的合同备案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已出售、出租房屋尽快进行备案,确保监管平台数据的准确性,从租赁市场着手加大去库存力度。

(十二)全面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各类收费。制定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收费清单制度,将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房价;通信、广电等行业单位收费项目一并纳入清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去库存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部门配合。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人社、教育、公积金、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责,全面落实房地产去库存的各项政策措施,承担起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制定房地产去库存考核办法,实行定期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实施月报告、季检查、年考核。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履责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严重不作为者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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