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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阳政办发〔2016〕75号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2016-07-08 09:01:49

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阳政办发〔2016〕7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凡属我市各县(区)农民或外来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在市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住建部门认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预付款的,在办理备案后,经审批确认,给予购房补助。界定身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计、人社、教育、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补助标准为: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对于撤销备案合同的,必须首先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人员,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后,按照房屋总价1%的额度发放购房补贴。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商品房库存达到合理水平(即:去化周期降至低于18个月)或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已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一个购房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或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商品房库存量大的县(区)要达到80%以上。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略高于实物安置标准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加搬迁奖励的办法给予补偿。奖励办法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搬迁交房的,最高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公告期内不同阶段的奖励比例,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市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棚改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冶西镇、娘子关镇、南娄镇、西烟镇和荫营镇等全国重点镇,进一步加强重点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努力提升重点镇的居住环境质量。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托已有配套设施齐全的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阳煤集团)

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价。政府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积极稳妥收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或其他拆迁改造安置房。对于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须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降价销售,具体价格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洽。住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搭建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商品房的平台,为被征迁住户提供服务。

住建部门在“阳泉市房地产信息网”建立“房源超市”供居民选购,建立团购价格协商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上,根据房屋地段、品质等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的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供电、供气、供暖、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受理,及时配建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跨界房地产。对兼并重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名称,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国土、规划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金融和税收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级政府要结合“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时间挂钩制度。在商品房库存达到合理水平前,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房地产业持续发展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监督指导全市组织实施;协调全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化解库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住建、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市政府金融办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住建、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国税、地税、统计、市政府金融办、农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监分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及本《意见》的解释。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予以推进。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分析调度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研判市场形势,针对去库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及时应对市场变化。领导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承担起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差别化探索,分城施策,加快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措施,确保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取得实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年底考核的主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编制落实好“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社会预期,增强购房者信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省政策调整,均按照国家、省最新规定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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