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09-25 09:19:14
9月24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台《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在本市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属于房产办证处遗项目的,可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赠予、拍卖(不含法院拍卖)按“9.23”限购政策执行。受理科室须按有关规定对个人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其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纳时间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缴纳满24个月,方可取得购房资格;一次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因工作变动尚有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欠缴的,可补缴。
9月23日之前预约成功的,按“5.20”限购政策执行,之后的严格按“9.23” 限购政策执行。
通知原文:
长不动产登发〔2017〕16号
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根据9月23日我市最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现将二手住房限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属于房产办证处遗项目的,可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二、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三、赠予、拍卖(不含法院拍卖)按“9.23”限购政策执行。
四、受理科室须按有关规定对个人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其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纳时间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缴纳满24个月,方可取得购房资格;一次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因工作变动尚有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欠缴的,可补缴。
六、9月23日之前预约成功的,按“5.20”限购政策执行,之后的严格按“9.23” 限购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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