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9-22 14:46: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23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全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全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权籍调查,12月31日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规范、合法地进行确权发证。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垦场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
一体登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将农垦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全面登记。对农垦国有土地全面进行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积极调处。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大幅提高登记发证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
各农垦单位要在县国土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地籍调查和确权成果,组织开展国有农垦场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农垦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房屋测量规范》开展调查、测量,属城镇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应采用实测方法。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颁证
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垦单位尽快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和权属来源资料,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农用地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配合做好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对国有农垦单位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垦单位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垦单位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国有农垦单位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登记,发放不动权证书。
国有农垦单位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纠纷争议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国土、农业、林业、农垦、法制办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国土局会同林业局,对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宗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及历史沿革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帐。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统筹制定调处方案;对久拖未决的争议,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遗案。对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垦单位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垦单位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国有农垦单位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较大面积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先将争议部分划出搁置争议,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四)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成果
林业局及国有农垦单位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国土局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进度安排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至2018年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7年7月)
国土局会同财政局、林业局在充分摸清本地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基础上,依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7]42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中开展权调(2017年7月-9月)
7月20日前林业局要组织督促各农垦单位选定权籍调查承担队伍,7月底所有农垦单位要全面铺开权籍调查;8月31日完成一半以上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9月30日完成全部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国土局要提前介入,做好权籍调查业务指导,帮助农垦单位组织开展指界、签字。
(三)集中办理登记(2017年10月)
林业局要督促各农垦单位,按照“成熟一宗,申请一宗”的要求,及时向登记机构提交条例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和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10月10日前各农垦单位要完成全部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的登记申请。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四)集中调处纠纷(2017年11、12月)
各农垦单位要在权籍调查阶段加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努力化解权属争议。对一时难以解决,在10月份尚未能明确权属界线的,要向县政府汇报,由政府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专项调处。全省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比例达到90%以上。
(五)基本完成登记(2017年12月31日)
对土地权属争议已得到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各农垦单位要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到2017年12月31日,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我县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六)提高总结整理(2018年1-6月)
2018年上半年,各农垦单位要继续做好纠纷调处工作,争取再解决一批土地权属纠纷,权属纠纷调处率达到95%以上。继续清理、登记一批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到2018年6月,全县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2018年6月底前,对全县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农垦办。各有关部门要整理保管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中发[2015]33号文件要求,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县国土局要会同财政局、农业局、农垦主管部门,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县国土局、农垦主管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日常工作联系。
(二)密切协调配合。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责任主体是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国土局牵头,财政局、林业局配合。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林业局负责组织国有农垦场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协调国有农垦场配合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相关部门向县政府另行请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据实拨付,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
(三)加大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平台等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政策,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营造良好氛围。在国土局的指导下,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权籍调查、登记、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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