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09-22 10:10:5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南山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程。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应当建立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守土有责、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土地整备局是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建立档案和台帐,进行入库及出库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完善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协助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出库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清理、验收、移交管理
第五条 [土地来源]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来源包括:
(一)政府土地整备项目非经营性土地。
(二)城市更新项目非经营性土地。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四)其他来源非经营性土地。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非经营性土地,按照本章规定开展土地清理、验收、移交、入库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土地清理]
政府土地整备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及权属清理工作。
(一)土地现状清理要求
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项目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进行处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整备地块内存在建设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堆土或建筑垃圾、海域、鱼塘、水塘、在建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形,以及因政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短期无法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已按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5]30号)相关规定处理完毕。
(二)土地权属清理要求
1、涉及补偿的范围,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补偿完毕。
2、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3、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第七条 [申请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土地清理后,向区土地整备局申请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验收填报及审核表》;
(二)地块相关补偿协议;
(三)补偿支付凭证;
(四)地块现场照片;
(五)存在青苗等附着物的,项目实施单位对附着物的现状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的相关材料;
(六)存在部分海域、鱼塘、水塘的,项目实施单位对其现状进行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的相关材料;
(七)因政府需要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短期合理利用、防灾减灾,生态、水源、基本农田保护,国有资产处置及核销等)短期无法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永久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提供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及主体、处理办法和处理时限);
(八)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尚在继续使用的施工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提供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材料(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和使用时限);
(九)存在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的,提供供电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保留意见材料;
(十)存在堆土或建筑垃圾的,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意见(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和保障措施);
(十一)存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提前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建设单位或区土地整备局出具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前期计划、用地范围);
区土地整备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不齐全的退回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资料齐全的,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开展土地权属验收和土地现状验收工作。
第八条 [组织验收]
(一)权属验收。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验收,完善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二)现状验收。区土地整备局组织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项目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验收工作。
(三)办理移交。通过权属验收和土地现状验收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地块,区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项目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签订《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验收移交管理协议书》,完成移交手续,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入库登记及档案台账管理]
区土地整备局根据《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验收移交管理协议书》进行入库登记,完善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土地清理、验收、移交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出库管理]
纳入储备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需进行出库的,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出具出库通知后,区土地整备局办理出库登记,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移交。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单位]
(一)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从完成补偿到移交确认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二)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经费]
(一)政府土地整备项目非经营性土地,在完成补偿到移交确认期间,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日常管理经费;土地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费用,按照全市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经费标准和《南山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验收移交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的用地面积确定。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要求]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严禁出现任何非法侵占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具体按照《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22号)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移交要求]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出库时,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用地单位及时移交土地,且管理范围内不得出现需新增补偿的情形,不得发生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管理、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参照适用]
南山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土地,可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解释主体]
本规程由区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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