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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全文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2017-09-22 09:08:09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加快推进青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等工作,力争通过“三年行动”,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7500本;2018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80%;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开展宅基地及住房调查摸底,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查清本辖区内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处罚、补办和登记发证等情况。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达70%;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工作。国土部门加快建立以不动产单元号为基础的权籍数据库。

(二)加快推进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政发〔2014〕62号)和《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青政发〔2014〕10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控新化旧、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加快历史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处置,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三)加快推进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补批。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青政发〔2017〕1号)和《青田县私人建房违法建筑处置后补办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青土资发〔2014〕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县建设部门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和使用国有土地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和使用国有土地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和报批工作;乡镇(街道)受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工作。

(四)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做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的收件工作,国土部门做好登记资料的审核、受理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程序规范有序。

2019年底前申请确权登记的,权籍调查费(含地籍和房产测绘)、登记工本费免收,印花税由财政承担。2019年以后申请确权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本着“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工作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除规划一级控制区范围外的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相关问题,予以分类处置。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已进行“两违”处罚,实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原审批+处罚面积)存在误差,误差在“三改一拆办”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不再重新进行处罚,直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要求处置到位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2013年4月1日前建成的历史违法建筑,在2019年底前申请确权登记的,“两违”处罚标准按照《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政发〔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低档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年4月1日前建成的私人建房,使用集体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5%的,使用国有划拔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3%的,免予处罚和补办审批手续,以实测土地和房屋面积直接进行确权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年4月1日后建成的私人建房,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拔土地每户实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未超审批面积3%的,免予处罚和补办审批手续,按实测面积直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违法建筑需没收的,没收标准由三改一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其他情况,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五)经依法批准且于2013年4月1日前建成,存在“两违”情况的私人建房,经“两违”处置全部到位后,可先行对合法部分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违章部分土地和房屋面积只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两违”补办审批手续到位后,予以变更登记。

(六)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由乡镇(街道)会同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根据乡镇(街道)认定意见,可先行对合法部分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对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和楼层平面图中注明超占位置和面积;不能区分超占位置的,注明超占面积。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业务指导组和工作督查组。业务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工作督查组负责工作进展统计、统计通报、督查推进等。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历史违法违章建筑处置及补办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收件工作;依法依政策做好权属认定,妥善处理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工作。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下达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层面的困难与问题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等工作。国土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置、补办、测绘指导、地类认定等工作。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办;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安全进行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根据申请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督查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周通报、月督查、年考核”制度,每周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进展进行排名并公开通报,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较慢、月排名后三名的乡镇(街道)实行问责约谈制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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