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2017-09-21 09:20:31
为规范和加强聊城市特色农林产业扶贫等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聊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色农林产业扶贫等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特色农林产业扶贫等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聊政办发〔2016〕14号),明确专项资金20%以上的比例统筹整合使用支持脱贫攻坚。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专项资金;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资金支持范围:特色林果种植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材果兼用核桃、高标准专业化的水肥一体化特色林果种植等,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或当年新增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支持。
资金下达。市林业局依据因素法做好测算,测算因素包括:种植面积、总投资额等,商市财政局确定切块下达到各县。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切实做好摸底调查、筛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其经济效益。
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前,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制定绩效目标,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林业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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