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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50号)

来源:黑龙江政府2017-10-18 10:43: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规〔2017〕5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普惠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培育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对促进我省农村地区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县(市)要将“三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定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的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在政策、金融、社会资源等方面对信用评价良好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支持,形成信用激励机制,有效改善农村信用。

二、开展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

(一)整合各方资源,搭建农村经济主体信息数据库。科学合理确定信息采集数据项。各市(地)、县(市)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的通知》(银办发〔2013〕62号),借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克山县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设计能够反映当地农村经济特点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构建完善的信息采集、更新渠道,建立信息维护长效机制。按照批量导入和手工采集的方式,全面采集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照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搭建信息数据库,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的及时性。要做好所采集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二)依托信息数据库,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可按照普通农户、贫困户和专业大户三个类别,从农户的道德品质、历史信用记录、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同时,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评定与创建工作。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当地农业经营特点,主要从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历史信用记录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确定评价指标,基于信息数据库中定量信息完成定量指标评价,同时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定性指标评价,综合考虑定量指标评价和定性指标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要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合理渠道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定期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反馈,不断提高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设立财政货币政策联动的信用评价机制

(一)健全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增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守信动力。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评定结果为基础的针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多种形式农村信用共同体;推动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信用增进作用,提高信贷的可获得性。

(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支农再贷款投放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挂钩,支农再贷款投放要向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和涉农金融机构倾斜,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作用。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降低贷款利率,优先满足信用评级较高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三)改进信贷管理模式,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涉农金融机构要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农户和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平台,将不同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创新多种“征信+信贷”模式,提高服务水平。要针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融资方案,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放大倍数,努力推广“征信+信贷+保险”融资模式,满足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长效的激励惩戒工作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和应用制度,做好信息综合利用工作。拓展应用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定期通报等方式,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分)、信用等级、分析报告等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进行通报与公示,帮助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并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使信用评定结果在社会、经济、金融等方面得以充分应用,形成信用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渠道的信用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培育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

五、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推动模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牵头,金融办、财政、农业、公安、工商、税务、法院、各涉农金融机构、保险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前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详细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多方联动、协调配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二)加大考核力度,健全督查机制。要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的监督及考核力度,定期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及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将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更新、应用及提供融资支持等纳入到各县(市)政府金融目标考核及信贷政策评估范畴,扎实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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