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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5号(附补贴标准)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08-31 09:36:47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采暖期散烧总量大、方式落后、排放强度高,是导致冬季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较多的重要因素。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的重要任务。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农村地区取暖散煤为重点,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可再生能源替代基础上,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整村推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方式

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农村服务业:结合需求特点,气代煤重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

农业生产: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或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

四、主要目标

(一)居民生活和取暖。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农村服务业。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农业生产。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重点工作

(一)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各燃气公司、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和各级供电公司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抓好气代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各级工商部门要制定燃气采暖设备和电采暖设备抽检工作方案,加强抽检频次,确保产品质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电力输配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6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争取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三)强化气源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有序推动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各燃气公司要履行好气源保障主体责任,针对气代煤用气量增大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公司支持,签订供气协议,落实储气调峰能力,制定高峰月、高峰日应急供气方案,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要明确目标责任,千方百计确保民生用气安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

(四)严格散煤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工商、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及流动销售摊点,严厉打击运输、销售、使用不达标散煤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加强煤炭运输通道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交管部门在进市、进县道路设立运煤车辆监控卡口,过往运煤车辆必须按照交管部门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对全市区域内允许集中使用煤炭单位的(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运煤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取得通行证的,按规定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否则一律劝返。〔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政策

(一)气代煤支持政策

1.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各县(市)、区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4.由各燃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气代煤牵头部门。各地气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燃气公司,由各燃气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

5.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并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也要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安装物联表或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阻断装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000元/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核减补贴数额。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二)电代煤支持政策

1.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2.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3.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电代煤牵头部门。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供电公司,由各供电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电量。

4.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三)燃煤锅炉治理支持政策

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审计局、规划局、园林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工信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挂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牌子,负责规划指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把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审计先行,全面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审计局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宣传气代煤、电代煤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主动参与、正确使用。

(五)做好考核工作。将气代煤、电代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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