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葛市人民政府2017-11-10 17:30:04
长葛市“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长葛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整治工作部署,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工业领域和商服公共领域燃煤散烧,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散烧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散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底,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全部实现“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鼓励禁燃区以外区域推广“气代煤”、“电代煤”。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实施“气代煤”
对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鼓励居民使用燃气壁挂炉取代燃煤采暖炉具,使用燃气炊具取代燃煤炊具。对不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鼓励采用液化气炊具取代燃煤炊具。工业领域和商服公共领域,推广区域性燃气锅炉等多种天然气利用方式,取代散煤炊事、取暖及工商业用煤。
(二)强力推进“电代煤”
在热力(燃气)管网无法达到的区域,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包括即插即热的电采暖设备、储热式电暖气、储热式电锅炉等电供热方式,使用电炊具取代燃煤炊具。工业领域和商服公共领域,推广土壤源(水源、污水源、空气源)热泵、地热、电蓄热锅炉等多种电能利用形式取代散煤炊事、取暖及工商业用煤,鼓励燃煤锅炉、燃煤窑炉(除拆除或改为其他用能锅炉外)改为电锅炉、电窑炉。
(三)全面推广清洁能源
禁燃区外重点推广罐装气、电炊具,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实施天然气。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结合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广电采暖技术。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应用。
四、政策支持
对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内2016年统计台账上使用散煤的居民户、经营早晚餐摊贩、个体工商餐饮业、学校(幼儿园、小学)、医院、养老机构及证件齐全的燃煤锅炉(窑炉)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予以补贴。
(一)居民户补贴政策
天然气主管网未覆盖区域居民户一次性补贴1台燃气灶具、6罐液化气(15公斤罐)或1台电磁炉、1400度电,用户自由选择。对天然气主管网覆盖区域内管道已通达小区楼栋,尚未开通天然气的居民户,免费接通天然气并赠送1台燃气灶具。对天然气主管网覆盖区域内管道尚未通达小区楼栋的居民户,在限定时限内接通天然气时给予补贴,或参照主管网未覆盖区域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户不超过1200元。
(二)经营早晚餐摊贩补贴政策
对经营早晚餐固定摊点改为清洁能源的,每户一次性补贴500元。对经营早晚餐流动商贩由城管部门划定定点经营位置后,改为清洁能源的,每户一次性补贴500元。
(三)个体工商餐饮业用户、学校(幼儿园、小学)、医院、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具备天然气接入条件并且安装用气设备额定流量≤10方/时的,免收初装费,需用户承担的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补贴50%;“电代煤”改造用电额定功率≤10千瓦的,供电设施改造需用户承担的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补贴50%。燃气企业、供电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用户实行优惠补贴。优惠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结束。
(四)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补贴政策
对证件不全的全部拆除。对证件齐全的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停机,进行“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在2017年3月31日前验收合格的,市财政每蒸吨(吨)奖励2万元。
(五)燃煤炉具回收
对享受以上补贴政策的用户使用的燃煤炉具进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以上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市、县(区)两级共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长葛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制定“气代煤”、“电代煤”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王建业任组长,副市长马晓伟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皓、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陈有池、市环保局局长田海鹏、市工商局局长李青山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分管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陈有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气代煤”、“电代煤”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气代煤”、“电代煤”实施的强大合力。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研究完善气价、电价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将“气代煤”、“电代煤”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气代煤”、“电代煤”的具体政策,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住建部门负责协调燃气公司,加快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制定专项方案,加快编制农村燃气管道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城市燃气设施向有条件乡镇和地区延伸,提高农村居民气化水平。城管部门负责取缔使用散煤的流动摊贩,监督固定摊点经营早晚餐摊贩清洁能源改造。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工业领域中“电代煤”的具体协调工作。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散煤的个体工商餐饮业用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责令停业整顿。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燃煤散烧管控的沟通协调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燃煤承压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液化气瓶使用安全。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散煤治理替代宣传报道工作。燃气公司负责加快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燃气设施向乡镇和村(社区)延伸,制定“气代煤”用户初装费减免方案,积极做好用户接入工作。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电价政策落实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市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要按照职责和属地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
(四)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五)保障资源供应
市发改委要及时向省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气代煤”情况,全力做好“气代煤”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气代煤”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电代煤”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六)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办)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冒领、不按规定使用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及各乡(镇、办)要充分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宣传引导,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大气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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