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清县人民政府2017-12-27 11:31:15
为切实保障煤替代工程顺利运行,廊坊永清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永清县电代煤资金补贴方案》及《永清县气代煤采暖用气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并对补贴标准、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电代煤资金补贴方案》及《永清县气代煤采暖用气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县煤替代工程顺利运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清县电代煤资金补贴方案》、《永清县气代煤采暖用气资金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6日
附件:
燃气补贴方案.docx
电代煤资金补贴方案.doc
永清县电代煤资金补贴方案
为保障我县电代煤工程顺利运行,全面实现散煤清洁化替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58号)以及《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代煤相关惠民补贴政策,建立科学、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兑付机制,全面提高群众电采暖设备使用率,确保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范围及期限
补贴范围为县域107个村街,35454户电代煤取暖用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
三、补贴标准
省、市明确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峰谷电价。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0:00(当前峰电价格0.55元/度);谷段时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当前谷电价格0.30元/度),采暖用电执行居民一档峰谷电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给予电代煤改造户取暖季用电电价补贴。电价补贴标准按照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万千瓦时标准执行。
给予电代煤改造户居民配套生活炊事用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户每年400元标准执行。
针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在执行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政部门确认结果,一次性增加2000元/户困难补贴。
四、补贴拨付、发放、结算程序
(一)电代煤补贴款拨付
1、县财政局依据县电代煤办公室提供的最终电代煤改造户台账数(35454户),按照2400元/户标准(电价补贴和炊事用能补贴总计),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并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补贴款项预拨至各相关乡镇。
2、各相关乡镇(办)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电代煤补贴申请,县财政局依据相关乡镇(办)提出的申请以及县民政局确认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台账户数进行核算,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电代煤补贴款拨付至相关乡镇。
(二)电代煤补贴款发放
1、炊事用能补贴:各相关乡镇(办)依据实际完成户的电代煤改造台账和禁煤协议,按照400元/户标准,于12月底前将炊事用能补贴打入电代煤改造户账户,打款记录永久留存备查。
2、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补贴:各相关乡镇(办)依据民政局核实确认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台账,按照2000元/户标准,将补贴款项于12月底前一次性打入相应户账户,打款相关记录永久留存备查。
3、取暖电价补贴:各相关乡镇(办)财政所要设置电代煤补贴专员,及时受理补贴发放业务,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取暖电价补贴实行动态发放管理,从当年11月始至次年3月,实行按月据实补贴。
具体补贴程序为:采暖季每月15日由供电公司按用户实际用电发生量,以乡镇(办)、村为单位,出具采暖季用户用电清单(加盖公章),转交各乡镇(办)财政所电代煤补贴专员,由各乡镇(办)补贴专员据实按0.2元/千瓦时标准,将应补贴款打入相应户账户,打款相关记录永久留存备查(补贴发放台账)。每个取暖季每户享受最高补贴额度为2000元(0.2元/千瓦时,最高10000千瓦时)。
(三)电代煤补贴款结算
1、炊事用能补贴:第一个取暖季(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按实际完成户电代煤改造台账结算。
2、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补贴:第一年度按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台账结算。
3、电价补贴:第一个取暖季依据电代煤改造台账据实结算。对台账实际改造户(35372户)中未发生取暖用电的户,需由用户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乡镇(办)收集汇总,记录留存备查。
对未发生取暖用电的户,不能说明原因的,将其从台账中去除,电价补贴款及炊事用能补贴款一并收回。
第一个取暖季补贴实际发生额度作为第二个取暖季预算依据。
五、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要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全面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
(一)资金预拨
县财政局依据电代煤办公室提供的最终电代煤改造台账和乡镇(办)提出的补贴资金申请,将资金预拨付至各相关乡镇(办)。各相关乡镇(办)收到资金后,需制定资金具体使用工作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工作,于次年3月15日采暖季结束后,相关乡镇(办)组织域内电代煤村街,以最终电代煤改造台账为基准,对用户实际使用电采暖设备进行确认登记,并形成实际使用台账,报所属乡镇(办)核准。同时,相关乡镇(办)于每年4月份将上年度电代煤运行补贴拨付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结余量的大小决定是否收回或留归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公正公开。电代煤补贴发放工作是国家、省、市实施电代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民生。各相关单位务必将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公开公正操作,切实做到应补尽补、不遗不漏,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体会到用电取暖的优势。
(二)广泛宣传引导。县发改局、供电公司要制定电代煤运行补贴明白纸,提供给相关乡镇(办),进行入户宣传讲解,让每名用户都能了解补贴政策和补贴发放程序;各相关乡镇(办)负责做好运行补贴明白纸的印制发放工作,确保辖区电代煤改造户户均一份,并张贴于村内醒目位置。同时,县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对运行补贴明白纸内容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乡镇(办)是电代煤工程的实施主体,同时也是补贴发放工作主体,要切实组织好域内电代煤村街补贴发放,组织域内村街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台账;县发改局负责做好补贴发放政策指导以及补贴发放台账核实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代煤用户电表数查抄以及用户缴费发票落实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资金,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台账确认审核,并配合相关乡镇(办)、县直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做好电代煤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要对补贴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乡镇(办)做好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监察局要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厉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永清县气代煤采暖用气资金补贴方案
为保障我县气代煤改造工程顺利运行,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确保采暖用气补偿资金按时发放,群众正常用气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气代煤相关惠民补贴政策,建立科学、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兑付机制,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国家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补贴范围及期限
补贴范围为全县2016年、2017年实施气代煤改造的260个村街、75251户用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年度)。享受补贴政策的改造用户需在购买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购买燃气,其它时间购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按照省市要求,我县2016年、2017年气代煤改造用户补贴标准为:按照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用户在本年度购买期未购足1200立方米燃气的,剩余气量不予补贴,以后年度也不予补贴。
四、补贴方式
1、由各乡镇(区、办)负责组织本辖区改造用户到相关燃气公司指定地点购买燃气,购买燃气时携带户主身份证及燃气相关手续。
2、各燃气公司负责依据各乡镇(区、办)提供的台帐花名册,对购买燃气用户进行核实,并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对购买燃气用户每方燃气减1元出售,首次补贴出售最高气量为500立方米,年度采暖期补贴出售最高气量为1200立方米(燃气用户首次购买后未使用的,燃气企业对其出售年度剩余气量时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五、资金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筹备燃气补贴资金,具体拨付流程为:由各燃气公司按实际售气用户及气量进行统计,并报县建设局(气代煤办公室)审核,县建设局核实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待资金到位后,由县建设局拨付到各燃气公司。
2、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购买期用户实际购买气量进行结算,燃气公司负责提供在购买期对改造用户的售气相关凭证及销售手续,经县建设局审核后予以结算。
3、县财政局、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和强化气代煤工程资金补贴工作,对各燃气公司上报补贴资金台账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资金清算。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补贴资金安排、使用和落实情况。
4、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气代煤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足额落实;县监察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厉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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